•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5-120692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5-04-1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采纳情况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结题)细则(试行)》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时间:2025-04-11 15:1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2025224日,市科技局发文《舟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结题)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和高校院所等意见202548日,组织召开了意见征求座谈会;2025310日,在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411日,通过上述书面征求、座谈交流、公开征求等方式,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条。之后,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采纳3条,未采纳1条)。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1

市财政局

对《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财务专家核定的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建议按照《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予以采纳。采纳后修改为:“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题不通过)的,对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期补助等方式支持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财务专家核定的使用不合规经费,由科技部门负责收回;对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财政经费补助。”

2

市财政局

《细则》第十七条:“公示时间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建议主管部门统筹考量现有各类政策公示时间规定,结合共性技术攻关工作实际,对公示时间的表述进一步予以明确。理由:应充分考虑公示期内存在节假日等多种情况。

予以采纳。采纳后修改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细则》第八条第7点“项目实施变更材料(人员变更申请、经费预算调整、设备调整、延期申请等)。”其中延期申请已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建议对其他类型的变更(如人员、经费、设备等)也补充具体条款。

不予采纳。项目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已在《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23〕7号)的第二十条中明确。

4

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

《细则》第十四条:“财政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该项目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建议删除“该项目”。理由:财政结余经费使用范围扩大,提高经费使用率。

予以采纳。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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