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5-120630

  • 文号:

    舟医保发 〔2025〕5号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3-31

  • 主题分类:

    医保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1 17:0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1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和就业地参保政策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外户籍人员,可凭在舟山市取得的且处于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本地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可继续参保。

(二)市外户籍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可凭本地居住证、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证或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参保状态正常的,参加舟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市外户籍新生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三)积极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读的市外户籍中小学生(含幼托机构学生)、高校学生参加舟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舟山市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不设限额),限额以上部分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本通知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其他事项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


文件下载:舟医保发〔2025〕5 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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