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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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24号),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高质量打造我市港航物流和海事服务产业链,制定本细则及办法。
二、制定依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
每年评选培育“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期三年。培育期内每年度给予奖励,其中,被评为“百万吨级”企业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专精特新”企业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不得同时参加上述两类企业的评选。
被评选为“百万吨级”“专精特新”航运企业的,在培育期内出现违反评选原则、运力负增长、未按计划执行新增运力、年度加注量明显下降等情形的,终止培育。
2.支持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发展
市级配套各县(区)、功能区新增运力发展奖励政策。对航运企业新增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贴息奖励:一是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3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气体船;二是船龄不满5年;三是持有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
市级在县(区)、功能区奖励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1标准奖励,其中普通货船不超过35元/载重吨,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不超过400元/标箱,油船和化学品船不超过40元/载重吨,液化气体船不超过50元/立方米。对企业新增上述船舶给予上年度基准利率(LPR)50%的贴息,其中市级不超过25%。每艘船舶的市级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支持海事服务专业化船队建设。对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经营的“舟山船型”供油船或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是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累计满12个月,或开展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累计满12个月;二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按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江海直达船队建设。对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4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800元/标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做大江海联运市场
1.支持物流平台发展
对当年度组织辖区航运企业所属船舶承运辖区港口大宗商品货物达到100万吨(含)以上的航运物流平台,当年度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从下一年度起,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按0.8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剩余部分仍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物流平台组织辖区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开通运营符合下列条件的江海直达运输单航线给予奖励:一是承担大宗商品运输,往返舟山港与长江江苏段(不含)以上地级市港口间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二是单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30万吨及以上或者4000标准重箱(箱量与货运量不能相互折算),其中舟山港至长江安徽段地级市港口的航线,航线上参与运营的每艘船舶每年不少于6个重载航次。
年度江海直达单航线货运量在30万吨及以上(集装箱4000标准重箱)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增加5万吨(集装箱1000标准重箱)货运量再奖励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果同一航线有多家企业参与经营的,按企业年度货运量比例给予奖励。
2.支持多式联运发展
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的多式联运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当年度企业营收再增加1千万元及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国际冷冻集装箱运输。对稳定国际冷藏集装箱运输航线运营且年度运输量达到40个航次以上的企业(平台)按实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具体奖励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并实施。
(三)支持国际海事服务高质量发展
1.支持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产业做大做强
对开展保税船用燃料加注及相关服务的企业给予质量流量计检定认证、绿色船燃加注、加注区域开拓、数字化提升等专项奖励。具体奖励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并实施。
国际航行船舶在产生引航费用的锚地接受保税船燃加注服务,引航费减免50%。舟山引航站以综保区保税船用燃料调度服务中心的单据作为引航费减免依据。国际航行船舶在港进行货物装卸、船舶修理业务期间接受保税船燃加注的不享受引航费优惠政策。
2.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平台发展
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方海事服务产业园运营商给予专项奖励。
一是海事服务产业园区是指具有仓库、配套码头等基础设施,能够提供船舶物料补给、国际海员服务、国际船舶航修、检验检测等综合海事服务且具有公共服务的产业园区。
二是对受属地委托,管理、运营海事服务产业园的第三方园区运营商,当年度园区总营收较上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运营商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当年度有多家运营商申报奖励,按单个园区增量占总增量比例给予奖励,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园区总营收指园区运营收入与园区内实际经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三是产业园申报奖励需由属地认定园区范畴、入驻企业及总营收,通过属地年度考核后,由所在县区或功能区管委会推荐报送。
培育第三方市场化船供平台建设。对搭建数字化公共交易平台用于开展船舶供应等业务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当年度平台交易额较上年度增加1千万及以上的,按照增量的10%给予奖励;如当年度有多家企业申报奖励,按单个平台增量占总增量比例给予奖励;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平台交易额指平台销售额以及通过平台达成的货物和服务交易的成交额。平台交易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佐证。
3.支持智慧绿色低碳航运服务发展
对经认定的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应用绿色动力且具有应用价值,有利于海事服务产业绿色发展的物料供应船,按照项目建设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绿色发展项目建设投资应在船舶总造价中分离。
4.支持船舶交易平台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船舶交易额达到100亿元的船舶交易平台,按照当年度船舶交易额(不包含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船舶交易额增量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平台交易额审计报告佐证。
船舶交易平台当年船舶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加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船舶进出口额需由海关或商务部门出具的外贸进出口等材料佐证。
(四)强化要素保障
1.加大航运企业孵化支持力度。具体奖励由各县(区)、功能区实施,新孵化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船员队伍建设。对主营业务为船员管理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2%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实施高级船员在舟人才认定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市级人才政策。
3.强化基础设施保障。每年对港航锚地气象监测设施项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加强海上防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每年安排不高于800万用于补助海上防溢油项目。
4.加大法律支持力度。每年对海事仲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内容、标准和期限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适用范围
政策修订前,已享受贴息的新增运力船舶和2024年度项目奖补资金未完全兑付的,2025年度可再申请一次。其他原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奖补政策的船舶或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根据《航运发展意见》执行。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港口〔2022〕123号)同时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一)自有船舶运力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船龄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至新增船舶在我市首次投运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投运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舶载重吨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数据为准;
(三)船舶类型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分类为准;
(四)船舶造价是指船舶材料和材料加工费用、船舶设备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人工费用、生产专用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五)本实施细则所述船舶造价、货运量、项目建设投资额等,以有关合同为参考。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解读人:陶维民
联系方式:1358705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