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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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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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记者从《舟山群岛水上交通安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舟山航运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首个水上交通安全指引,旨在进一步保障舟山群岛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助推地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舟山群岛水域位于我国南北航线和长江黄金水道交汇要冲,水域船舶数量多,日均约6000艘次。近年来,随着世界一流强港、国家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全球保税船燃加注中心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和牵引,舟山迎来了大开发、大开放、大建设的浪潮,甬舟铁路、六横公路大桥、小洋山北侧集装箱码头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舟山群岛水域船舶交通流更加密集,通航环境愈加复杂,有效促进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安全、有序、规范、高效”,制定水上交通安全指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为此,舟山海事局在浙江海事局指导下于2024年9月,启动《舟山群岛水上交通安全指引》起草工作。先后组织码头企业、航运公司、国内外船长以及高校专家学者开展研讨、修订和评审10余次,共征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合计500余家,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12月中旬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舟山海事局于新闻发布会当天向社会公众介绍了最新发布的《舟山群岛水上交通安全指引》相关内容。《指引》适用于海事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水上交通秩序的各类船舶;分为航行、停泊及特殊时段三部分,共27条。《指引》针对该水域船舶数量众多、通航环境复杂的现状,借鉴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航行管理规定以及船舶习惯航法,填补了省内相关领域的标准空白,有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升水上通航效率、促进交通规范管理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通过《指引》的实施,该局将逐步打造舟山群岛水域船舶“各行其道,保持间距,有序穿插”的良好通航新格局。以最实监管、最优举措服务大型矿石、VLCC、LNG、原油、修造船等产业集群以及保税船燃加注等重点海洋经济支柱产业,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全力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和舟山全球保税船燃加注中心建设。
记者问答
问题一:《指引》里提到航路、航道,还有习惯航线,请问这三者有什么不同,该如何理解?
舟山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米小亮作答:2021年8月,浙江海事局发布了《浙江海事局关于调整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的公告》,科学规划了舟山群岛水域主要航路,形成了“三纵四横”沿海公共航路,这是主动脉,还有与主动脉连接的航路、习惯航线,这是毛细血管。
“三纵四横”沿海公共航路又分为航路和航道,航路通常依托自然条件形成,南北走向;航道通常经过设计建设,东西走向。他们均有边界线,船舶宜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道、航路内航行,存在中心线的航路,宜走中心线右侧。这样可以有效降低船舶会遇概率,缓解商渔船用海矛盾。
舟山群岛可航水域大,航路、航道之外存在较多习惯航线、推荐航线。只要安全可行,靠右航行是良好船艺和通常做法。
问题二:我比较关心“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和秀山东锚地锚泊时长不宜超过3天”这条,如果长时间锚泊怎么办?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晓明作答:《指引》第19条,“船舶应合理制定停泊计划。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和秀山东锚地锚泊时长不宜超过3天。其他锚地、停泊区锚泊时长不宜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超过7天的,应按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
舟山群岛水域向来锚地紧张,然而部分船舶锚泊十几天甚至几十天不走,严重损害了锚地资源的公益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锚地周转率提升一倍相当于锚位数量扩大一倍。我们通过“民生面对面”“政企面对面”等方式,广泛收集锚位预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不断优化锚位预约流程和管理举措,并于2024年7月,发布《舟山水域实施锚位预约提质增效十六条举措》,现在舟山群岛水域的锚地利用更加科学,周转更加高效,锚位预约更加便民。
同时,我们统计了舟山各锚地船舶的锚泊时长,平均时长1-2天,个别3-5天。考虑到不同锚地的实际情况,马峙、野鸭山和秀山东这些紧俏的锚地,限3天,期满劝离,船舶应该制定合理的航行、锚泊计划。其他锚地限7天,如果确需长时间锚泊,应向VTS报告,实行分类管理。另外,我们建议锚泊时间超过7天的船舶,宜选择其他中北部或东部空闲锚地待泊,待进入作业窗口期后,再进入核心港区锚泊作业。
问题三:关于《指引》里提到的“恶劣气象海况船舶交通管控相关内容”,能不能展开介绍一下。
舟山海事局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李永攀作答:我们秉承“预防在先”“合理便民”监管服务理念,结合水域船舶通航特点、港口码头建设及航运经济发展需求,深入研究大风、大雾、水上活动或施工等交通管制工作,创新推行“精准管制、多方协同、疏堵结合”等举措,努力在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同时降低航运经营成本,服务区域港航经济发展。
我们根据不同区域实际风力不同的现状以及可获得的舟山市港航气象预报数据,将舟山沿海水域划为北部、中西部、中东部和内部等4个港区差异化实施大风管制;根据可获得的船方实时观测及气象监测数据,将“三纵四横”沿海公共航路拆为20个航段精准实施雾航管制,突出重要码头靠泊作业、重要航门、交通密集区以及桥区水域风险管控,有效降低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事故险情的发生概率。
问题四:《指引》提出,禁止在航路、锚地、码头前沿和其他船舶密集进出水域违规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作业。这是新增加的义务吗?具体是哪个部门来监管、落实?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晓明作答:舟山群岛水域的商渔船碰撞风险始终存在,《指引》再次强调了相关事项。该条要注意“禁止……违规从事”的“违规”二字,指禁止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航道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比如,港口水域养殖种植,航道内设置网具,禁渔线内底拖网作业,不符合捕捞许可证设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均属于违规行为。该条只是强调船舶应当遵守已发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新增义务。
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法律法规通常明确了责任部门,那么该部门应该落实相应责任。如:《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舟山市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舟山市渔业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深化浙江沿海(舟山段)主要公共航路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舟山海事局关于联合印发<浙江沿海公共航路(舟山段)长效管控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均禁止公共航路碍航作业行为。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渔业捕捞、养殖等作业或活动区域时,已充分考虑避开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划定的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等水域。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督中发现存在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涉渔作业或活动的,也会主动驱离有关船舶并通报渔业渔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