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6/2025-00589
市农业农村局
2025-03-20
征集公告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20 11:0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5年4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高雯洁,联系电话(传真):0580-8176741。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0日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舟山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渔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渔业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50万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其中渔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
3.渔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100亩以上、畜牧业1万头(只)以上、水产养殖业500亩以上。企业从事渔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渔农产品批发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渔农户1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5000亩以上。
(七)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八)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县(区)级渔农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根据行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经县(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市对口主管部门。各县(区) 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2.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对口主管部门申报。
3.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1、2),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2)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渔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第七条 认定程序方法
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上报的企业情况,会同市推进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看后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并发文公布,享受市级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监 测
第八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在监测期间,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表3、4)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县级农口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市对口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提交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监测合格的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舟农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
企业全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资产总额(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资产负债率(%) | 企业信用等级 | ||||||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私营等) | 职工常年人数 | ||||||
经营主业或主导产品 | 主营产品产销率(%) | ||||||
年 度 项 目 | 年度 | 年度 | |||||
总产值(万元) | |||||||
销售收入(万元) | |||||||
税收(万元) | |||||||
利润(万元) | |||||||
出口创汇(万美元) | |||||||
主要产品产量(吨) | |||||||
主要原料收购量(吨) | |||||||
其中:在本地收购量占% | |||||||
其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收购量占% | |||||||
联结基地 (亩、头、只、羽) | 舟山市: | 带动农户(户) | |||||
外 地: | |||||||
自建基地 |
(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简介(可附页): | |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农产品批发市场)
企业全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资产总额(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资产负债率(%) | 企业信用等级 | ||||||||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私营等) | 职工常年人数 | ||||||||
主要交易产品 |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
年交易额(万元) | |||||||||
其中:农产品交易占% | |||||||||
其中:舟山市农产品交易占% | |||||||||
年交易量(吨) | |||||||||
税收(万元) | |||||||||
利润(万元) | |||||||||
建设投资规模(万元) | 摊位数 | ||||||||
联系带动农户数 | 联结基地 (亩、头、只、羽) | 舟山: | |||||||
外地: | |||||||||
市场辐射范围: |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简介(可附页): | |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加工经营企业)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邮编 | 企业级别 | |||||
企业地址 | 主营产品 | 所属行业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手机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固定资产(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销售收入(万元) | ||||
税后利润(万元) | 上缴所得税(万元) | 上缴增值税(万元) | 职工人数 | ||||
开户银行 | 银行资信等级 | 资产负债率(%) | 带动农户 | ||||
种植基地(万亩) | 养殖基地 | 出口创汇(万美元) | 利益联结方式 | ||||
是否加入省农民信箱 | 是否省级高科技企业 | 是否绿色食品 | 是否省级以上名牌 |
附表4: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填报单位:(盖章)
市场名称 | 经营范围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手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 占地面积(亩)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邮编 |
市场地址 | 经营户 (户) | 交易量 (吨) | 交易额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资产总值 (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税后利润(万元) | 上缴税金(万元) | 带动农户 (万户) | 联结基地 (万亩) | 企业级别 |
冷库建设情况 | 市场经营大户情况 | 银行资信等级 | 资产负债率(%) | 工作人员(人) | 是否有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 | 是否开展加工配送或连锁经营 | 是否实行电子统一结算 | 是否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 是否加入农民信箱 | ||
类型 | 吨级 | 年销售50万以上经营户数量 | 年销售额(万元) | ||||||||
附件5
企业承诺书
在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事项办理中,本单位(本人)承诺如下∶
1.本申请人承诺已经达到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人承诺在申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做到以下方面∶
a.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标准,推行标准化绿色生产,未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虚报隐瞒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无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b.按时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税处罚记录;
c.资信状况良好,无违反银行结算纪律行为,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d.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诚信依法经营;
3.本申请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如有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撤销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4.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