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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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1月1日,我市制定的《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但在具体落实方面,尚无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行使,因此,我局在原《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的基础上,根据《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补充新增瓶装燃气运输配送相关内容,最终调整形成《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2025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保证我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4.《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5.《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7.《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结合地方性法规的动态调整,着眼于基层执法实践,对原有的5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综合执法的25个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优化调整,并对裁量基准中涉及“大于等于”表述导致一档二档等裁量幅度有所重合的部分进行区分;对新出台的《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中的7个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在地方性法规的裁量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规定不同阶次的罚款幅度。《裁量基准》共涉及以下6部地方性法规,共计32个行政处罚事项:
(一)《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共计6个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对擅自占用城市或公园绿地及其配套设施、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责任人绿地养护管理不当及建设单位未进行绿化工程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等情形的违法情节和罚款数额进行细化;
(二)《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共计9个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备案或按要求及时整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及时整修或拆除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提交安全检测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等情形的违法情节和罚款数额进行细化;
(三)《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共计5个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对虐待遗弃犬只、携带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携带犬只擅自进入经营场所或禁止进入的场所、擅自在禁止养犬场所饲养犬只等情形的违法情节和罚款数额进行细化;
(四)《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计4个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对擅自涂写和张贴宣传物品、擅自在水源地、水库、河道等洗涤、游泳、捕(钓)鱼、擅自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地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以及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等情形的违法情节和罚款数额进行细化;
(五)《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共计1个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对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违法情节和罚款数额进行细化;
(六)《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共计7个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对擅自更改、故意损坏瓶装燃气气瓶电子标签、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按要求建立并使用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要求配送瓶装燃气、利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未对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应当停止供气或者不得供气的情形仍继续供气以及向未设置专用厨房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等行为的违法情节和罚款数额进行细化。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余文荟
联系方式:0580-218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