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5-00266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2-2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24 16:3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2月14日上午,《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舟山市行政中心3楼新闻发布厅举办。市城管局副局长鲍国庆介绍了《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做好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要求,市城管局牵头对2022年7月1日,我市颁布实施《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我市建筑垃圾治理问题,以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为目标,从源头减量、明晰责任、规范运输、科学处置、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各项措施与要求。修订后,《办法》共有5章30条,分别为总则、源头管理、运输及中转管理、消纳及处置管理和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范围及部门职能,源头管理的重点要求、利用处置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阐明运输中转过程中的法律规定等相关内容。


总体来看,《办法》的修订将有力推动我市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对我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数字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一步,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牵头多渠道、全方位、扎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推动法规制度落地落实。


记者问答


问题一:请问为什么要修订《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鲍国庆作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自2022年7月1日,我市首次颁布实施《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省级涉及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相应的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等方面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办法》修订基于以下三点原因:一是2023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二是2024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向海洋倾倒固体废物的查处职能从原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整为海警机构。三是2024年5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我省“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突出。浙江省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重视不够,全省90个县(市、区)中,58个未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问题,我市位列其中。

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督察涉及建筑垃圾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要求,我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法律依据更加充分、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管理内容更加充实、实际运用更具有操作性,对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问题二:请问修订后《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哪些制度创新?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赵科峰作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5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筑垃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完善了属地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如,公安部门负责核定限行区内建筑垃圾装运车辆行驶路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围填海工程使用建筑垃圾的环境影响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中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船舶进行安全监管。

二是明确规划编制要求。《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不断规范部门协同监管,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三是明确源头管控要求。《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负有分类存放、分类处置等源头减量的职责。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编制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在现场公示相关信息。

四是明确数字监管要求。《办法》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和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运输中转过程中严格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按照省有关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现在通过电子转移联单、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等方式即可追溯渣土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少了对企业的干扰。

五是明确跨区域消纳处置规定。《办法》规定接收市外建筑垃圾到本市消纳处置的,接收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前报市人民政府。移出地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市城管局要进行协商沟通,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产生地、消纳地、运输和处置企业等关键信息。同时,在运输中转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数字监管措施。

2025年1月27日《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从顶层设计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要求提供了法律支撑,为持续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筑垃圾问题整改奠定基础。《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高效协同,强化建筑垃圾从产生、中转运输到消纳处置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管,不断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助力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助推我市海上花园城市的高质量发展。谢谢!


问题三:《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协调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刘珂铭作答: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办法》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步,市城管局将从四个方面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一是完善管理体系。根据《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和工作措施,结合省里工作部署要求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形成以环卫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系统解读《办法》的修订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将《办法》中新提出的管理要求宣贯到每一个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主体,将宣传融入到普法工作中,依托各种渠道和载体,广泛开展社会面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以《办法》为准则,聚焦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中薄弱环节,坚持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着力提高消纳处置能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深化数字治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四是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及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确保办法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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