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当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提出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今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实施生育补贴制度。
二、起草思路
《若干措施》从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和职业发展,以及生育友好型社会构建等多个维度,研究提出一揽子政策措施。起草过程始终把握4个原则:一是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将省级层面的生育支持政策实化细化。二是充分结合我市人口生育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兼顾群众需求和政策供给的必要性、可行性。三是充分借鉴省内市外经验,总结我市各地实践探索,创新政策举措,精准发力,力求政策措施管好用好。四是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坚持系统谋划、政策集成。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7个部分共20条措施。
第一部分为提高婚恋服务水平措施,着力引导育龄人群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主要是打造婚恋交友品牌,建设青年婚恋观教育阵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且在市内登记结婚的夫妇,每对发放价值300元的结婚礼包;开展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建设,提升综合性婚姻登记服务品质。
第二部分为加强优生服务保障措施,着力破解家庭生育难、生育贵。完善优生全程服务,明确了持续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母婴安全、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儿童健康促进行动;落实“出生一件事”网上办。强化辅助生殖补助,明确为本市户籍的家庭,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自费部分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重视生育力保护。推动落实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商业保险,明确对三孩孕妇及其孩子提供最高200万元商业保险。
第三部分为完善优养减负措施。主要是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育儿补贴、入托补贴,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着力降低养育成本。支持县(区)政府将筹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较大面积房源优先用于保障多子女家庭。对于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二、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上浮20%和30%。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部分为完善托育和教育支持措施,着力解决家庭照护难困局。在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方面,推动城乡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适当补助。在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方面,创新提出建立健全托育教育一体机制。通过鼓励现有幼儿园增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拨款制度。在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方面,明确对规范运营的社区婴幼儿驿站、“医防护”中心等给予适当补助。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为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幼儿园就读期间且未享受国家学前教育免保教费政策的,每学年减免2000元(实缴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实缴金额补助)。
第五部分为促进生育职工职业发展措施。对生育再就业女性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企业推出女性岗位,促进妇女灵活就业,并通过劳动监管、“浙江安薪码”等,保障女职工利益。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组织课后儿童托管等活动推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措施促进职育平衡。对符合五星级标准的母婴设施给予资金补助,推动服务设施提质升级。
第六部分为优化妇女儿童生活环境措施。主要通过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妇女儿童驿站功能等有效举措,营造关爱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通过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未成年人专项健康行动、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等,全面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青年正确婚恋观、家庭观宣传引导,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等,营造生育友好氛围。
第七部分为加强人口管理服务措施。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方面,推进婚姻登记、户籍落户、入园入学等基础信息安全规范,建设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信息管理系统。在基层人口家庭服务队伍建设方面,加强县、乡、村三级人口家庭服务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同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相关责任进行强调。
四、名词解释
(一)入托补助:符合条件的二三孩婴幼儿,在市域范围备案托育机构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托班入托,可享受二孩婴幼儿500元/孩/月、三孩婴幼儿1000元/孩/月补助(入托缴费低于1000元/孩/月的,按实际缴纳的入托费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3号)。
(二)多子女家庭: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夫妻至少一方具有舟山市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共同生育的2个或2个以上子女,且出生子女在舟山市内落户的家庭。双胞胎、多胞胎按生育个数计算,超过3个的均按三孩认定。
五、适用范围
《若干措施》在舟山市全市范围内施行,适用于市、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六、实施时间
《若干措施》自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沈燕儿
联系方式:0580-202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