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5-199464
舟政办发〔2025〕36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5-12-22
计划生育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5-00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浙政办发〔2025〕6号)精神,加快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婚恋服务水平
(一)加强婚恋交友服务。打造婚恋交友品牌,建设一批青年婚恋观教育阵地,培育、扶持公益性婚介组织。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优势,“线上+线下”为单身青年提供婚恋交友服务。完善、落实高校在校学生婚育相关制度。(责任部门:市妇联、团市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婚姻登记服务。为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且在市内登记结婚的夫妇,每对发放价值300元结婚礼包。开展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建设,优化婚姻登记服务,健全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机制。推进“结婚+文旅”融合发展,提升综合性婚姻登记服务品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妇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优生服务保障
(三)完善优生全程服务。持续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急危重症救治等医疗服务水平。实施儿童健康促进行动,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待遇和支持政策,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儿童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落实“出生一件事”网上办。(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四)强化辅助生育支持。完善辅助生殖、产前检查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置,落实辅助生殖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确需辅助的,在具备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产生的费用,自费部分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五)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将青春健康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课程,重视育龄人群生育力保护,预防非意愿妊娠。强化流产药械广告、销售管理,加强术前咨询服务和关怀引导,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
(六)落实生育假期和待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落实产假(包括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落实上级有关生育保险规定,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七)建立商业保险制度。为三孩孕妇及其孩子免费提供最高200万元商业保险,保险期自怀孕起,至孩子1周岁结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三、完善优养减负措施
(八)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育儿补贴和入托补助。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人行舟山市分行、舟山金融监管分局)
(九)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给予政策倾斜、优先保障。鼓励各地将三孩家庭列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家庭。支持县(区)政府将筹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较大面积房源优先用于保障多子女家庭。对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孩、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上浮20%、30%确定。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人行舟山市分行)
四、完善托育和教育支持
(十)支持发展普惠托育。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适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建设公办托育服务网络。推动城乡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对正常运营的社区婴幼儿照护驿站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用人单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给予适当补助。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出台托育支持措施,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国网舟山供电公司)
(十一)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建立健全托育教育一体化机制,在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与托育设施,实现托育服务与学前教育资源一体化配置。鼓励现有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混龄办班等方式增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提升托育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拨款制度。(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十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实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医育结合托育指导体系,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实力较强的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市、县(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按需建设基层“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对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加强托育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保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依法实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普惠托育常态化综合评价监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十三)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均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幼儿园就读期间且未享受国家学前教育免保教费政策的,以先缴后补或直接减免的方式减免学前教育保教费,每人每学年减免2000元(实际缴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实际缴费额补助)。深化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促进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共享,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优化多子女家庭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为三孩家庭子女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推动“家门口青少年宫”建设,打通青少年校外教育“最后一公里”。(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五、促进生育职工职业发展
(十四)加强生育职工权益保障。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引导企业推出女性岗位。探索建立生育职工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激励机制,保障生育职工参加职称评审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推广“浙江安薪码”等网上维权渠道。(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妇联)
(十五)促进职育平衡。推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儿童托管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提质培优母婴设施,符合五星级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生育慰问。(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妇联)
六、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十六)优化妇女儿童生活环境。营造关怀孕妇、关心儿童、关照生育家庭的良好氛围,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配置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妇女儿童驿站(妇女之家)功能,提供权益保障、公益关爱等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十七)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强化对未成年人食品、用品的安全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推进实施未成年人科学膳食营养指导、身心健康教育服务、视力保护、意外死亡和伤残预防干预等专项健康行动。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责任部门:市妇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残联)
(十八)培育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广泛开展新时代人口国情和生育文化宣传教育,加强干部优化生育政策教育培训,推动生育友好理念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社区。加强青年正确婚恋观、家庭观宣传引导。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工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七、加强人口管理服务
(十九)加强部门协同。推进婚姻登记、户籍落户、入园入学、医保、社保、火化等基础信息安全规范、融合共享。建设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信息管理系统。(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数据局)
(二十)增强人口家庭服务力量。加强县、乡、村三级人口家庭服务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增强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居家养老、病残照料、心理慰藉、家庭健康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委社工部、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责任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功能区财政落实。
本措施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