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5-199463

  • 文号:

    舟政办发〔2025〕35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16

  • 主题分类:

    水运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1-2025-0009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3 15:0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对货物港务费实施结构性减免。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经由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域所有经营性码头(含货主自用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含集装箱)。


    二、减免措施

    (一)内贸货物全额免征。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全额免征货物港务费。

    (二)外贸货物50%返还。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货物港务费。其中,对履行代收义务的码头企业按扣除税费后实收额的50%进行返还;对货主自用码头,可直接按标准费率的50%计收。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港航和口岸、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56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