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港口营商环境,降低临港加工和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市港航和口岸局会同有关单位对2020年的政策文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56号)进行修订,拟定新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修订依据
本意见以下列文件为依据修订:
(一)《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交水规〔2024〕4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三、主要内容
老政策 | 新政策 | |
实施范围 | 经由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域所有经营性码头(含货主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含集装箱) | |
减免措施 (内贸)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货物港务费。 |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内贸货物的所有企业,全额免征货物港务费。 |
减免措施 (外贸) | 1.对货主自用码头,依企业自愿,可直接按标准费率50%收取货物港务费; 2.对履行代收义务的码头企业,按货物港务费的代收额扣除缴纳各项税费后的50%进行返还。 |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货物港务费。具体减免政策不变。 |
因国家会阶段性出台降费政策,故用“国家规定标准”代替表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56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解读人:王惠
联系方式:0580-206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