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
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对照省级有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机制创新,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打造“程序链、信息链、业务链”三链融合新模式,形成制度叠加效应,全面提升“两审”工作质效,为我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贡献法治力量。到2025年底前,全市基本建成“联动共享、有机融合”的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常态化合作机制,打造形成富有海洋海岛特色的试点工作舟山样板。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审查流程。
严格履行前置审查职责,拟以市、区(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完成本单位内部审查程序后,将有关材料送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先行核实文件是否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发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履行程序或者修改完善。 建立健全会同审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审查过程中遇到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之外的其他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还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形时,应及时沟通,交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由任意一方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学者、顾问律师等开展会商,经会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理由、依据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以及备案审查时,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理部门。经核查后确为问题文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及时整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目录送交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沟通对接。
聚焦构建现代海洋产业链、浙江自贸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做好审查专业保障,实时关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等热点事项,针对有关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做好法律风险防控,适时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交流共享问题对策,精准出具审查意见,切实发挥法治护航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定期互通审查意见和典型案例。对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认真开展业务数据分析,形成本地区合法性审查情况研判报告,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供决策参阅和部门参考借鉴。
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各自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实时掌握政策动向,收集汇总最新的合法性审查指引及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等最新工作资料,并及时共享给对方,做到动态调整更新,确保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合法合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中对相关标准有疑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的审查标准文本。
(三)推动业务整合。
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有关考核指标衔接,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增加基层负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文件开展专项检查时,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派员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时,可邀请市场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整改,并将发现问题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共同争取上级优质资源,推动师资共建、人才共育。丰富主题培训联合办班、审查人员同堂听课等互动模式,联合编发审查工作典型案例及高频问题示例等常用工具书,加大案卷评查、跟班学习等实践实训方式,提升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注重以信息化手段提升联动审查效能,共同推广应用舟山市行政机关“一码钉合同”管理系统,将公平竞争审查模块嵌入合同审查环节,引入入AI智能辅助审查功能,通过线上合同数据归集和梳理分析,科学排查公平竞争审查线索,提升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开展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是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法治市场建设的有力抓手。市司法局负责联动机制建设整体统筹,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合作单位,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要精心实施,精准发力,及时跟进工作进度,共同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困难。各县(区)可参照本方案,在本地区同步开展联动工作。
(二)强化组织保障。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要分别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业务对接,按需建立浙政钉专项工作联络群。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有效应用各类信息平台,实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无缝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结合实际不断丰富“两审三链”联动机制实践载体,巩固工作成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通过法治工作简报、专报等形式宣传推广工作经验,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