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舟山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预执〔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提升财政管理效能,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定审核主体。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二)明确账户设置。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三类。
(三)规范审批要素。明确银行账户审批类别及开立审批所需证明材料。
(四)规范银行选择。市级预算单位选择开户银行原则上应采用招投标方式,招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具备《办法》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五)规范变更撤销。市级预算单位发生《办法》规定的4种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发生《办法》规定的4种事项原则上应及时撤销有关账户。
(六)完善审批程序。明确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对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作出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应在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填报备案信息。
(七)强化监督检查。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接受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的监督检查。受查单位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
五、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80-228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