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的提高,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提升改造工作日益频繁,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逐渐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通病。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为有效遏制“马路拉链”现象,提高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水平,我局与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多次与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相关管线单位沟通对接,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浙建城发﹝2022﹞52号)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适用范围、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四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包括定海、普陀、新城、普朱、高新区域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及地下管网应急抢修类开挖施工,以及符合《舟山市水、电、气、网络报装“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的报装项目除外。
(二)工作目标
围绕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平稳、有序”目标,明确统筹平衡、从严管理、分级负责、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提出六项具体措施以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
1、规划建设“系统化”
强化系统思维。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编制城市道路及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为同步建设提供依据。
加强计划管理。市住建局优化计划管理应用平台,实行建设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更新,按照“一个路段、一并开挖、一个期限、一类标准”原则统筹确定建设计划,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建设“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二点要求:“‘一体化’推进计划管理,实现‘统一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库,滚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维修管养项目库,滚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2、建设管控“统筹化”
严格挖掘管理。实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为提高本市道路建设管控力度,将设置严控路段,延长管控期限,新建、改建、扩建的交付使用后7年内、大修的竣工后4年内原则上不得批准挖掘,各地可按道路性质等因素选定严控路段。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考虑到我市对城市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容许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严管路段,并进行适当公示,将严管路段的控制时间由“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提高至“交付使用后7年内、大修的竣工后4年内不得批准挖掘”。
落实管线保护。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向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交底,相邻或相交管线应签订保护协议并采取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相关管线单位应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文明施工“规范化”
实行公示制度。城市道路建设、挖掘占用施工时间≥3日的,应在建设开挖区域外围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挖掘地址、占道时间、占用面积、项目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接受有关部门和市民监督。
落实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交通导向标志,材料、机具设备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设施,禁止在路面搅拌砂浆与混凝土,科学组织施工,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噪声,减少干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组织指导,确保通行安全。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强化社会监督。
4、挖掘修复“标准化”
确保修复建设质量。道路建设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管线建设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城镇道路挖路修复技术规程》(DB33/T1249)要求实施挖掘修复和验收工作。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秩序,拆除临时标牌及设施,并通知市政道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单位应提供路基压实度检测报告,确保修复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巡查执法“常态化”
健全通报机制:许可部门及时将道路挖掘许可信息通报属地相关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通。
加强巡查监管: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建设、开挖施工的巡查监管,核实许可内容,检查文明施工及合法合规性,加强对已修复路段的检查,督促整改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并纳入征信体系。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通过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实现城市道路开挖占用许可和日常巡查监管的无缝对接,强化对道路开挖占用行为的规范化监管。
6、监管赋能“数字化”
完善监管平台:市住建局进一步完善管理平台中的道路建设项目库,将大中修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监测以及道路信息共享、车路协同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城市道路的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统筹指导,科学安排施工建设时序,完善交通组织,确保道路顺畅安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抽检和定期通报制度,提升统筹管理水平。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应科杰
联系方式:1885709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