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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1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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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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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的提高,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提升改造工作日益频繁,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逐渐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通病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为有效遏制“马路拉链”现象,提高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水平,我局与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多次与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相关管线单位沟通对接,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浙建城发﹝2022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建设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舟城建办﹝20222号)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适用范围、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四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包括定海、普陀、新城、普朱、高新区域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及地下管网应急抢修类开挖施工,以及符合《舟山市水、电、气、网络报装“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的报装项目除外。

    (二)工作目标

    围绕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平稳、有序目标,明确统筹平衡、从严管理、分级负责、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提出六项具体措施以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

    1规划建设“系统化”

    强化系统思维。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编制城市道路及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为同步建设提供依据。

    加强计划管理。市住建局优化计划管理应用平台,实行建设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更新,按照“一个路段、一并开挖、一个期限、一类标准”原则统筹确定建设计划,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建设“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二点要求:“‘一体化’推进计划管理,实现‘统一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库,滚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维修管养项目库,滚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2建设管控“统筹化”

    严格挖掘管理。实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为提高本市道路建设管控力度,将设置严控路段,延长管控期限,新建、改建、扩建的交付使用后7年内、大修的竣工后4年内原则上不得批准挖掘,各地可按道路性质等因素选定严控路段。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考虑到我市对城市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容许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严管路段,并进行适当公示,将严管路段的控制时间由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提高至“交付使用后7年内、大修的竣工后4年内不得批准挖掘”。

    落实管线保护。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向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交底,相邻或相交管线应签订保护协议并采取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相关管线单位应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文明施工“规范化”

    实行公示制度。城市道路建设、挖掘占用施工时间≥3日的,应在建设开挖区域外围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挖掘地址、占道时间、占用面积、项目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接受有关部门和市民监督。

    落实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交通导向标志,材料、机具设备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设施,禁止在路面搅拌砂浆与混凝土,科学组织施工,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噪声,减少干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组织指导,确保通行安全。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强化社会监督。

    4挖掘修复“标准化”

    确保修复建设质量。道路建设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管线建设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城镇道路挖路修复技术规程》(DB33/T1249)要求实施挖掘修复和验收工作。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秩序,拆除临时标牌及设施,并通知市政道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单位应提供路基压实度检测报告,确保修复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巡查执法“常态化”

    健全通报机制:许可部门及时将道路挖掘许可信息通报属地相关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通。

    加强巡查监管: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建设、开挖施工的巡查监管,核实许可内容,检查文明施工及合法合规性,加强对已修复路段的检查,督促整改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并纳入征信体系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通过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实现城市道路开挖占用许可和日常巡查监管的无缝对接,强化对道路开挖占用行为的规范化监管。

    6监管赋能“数字化”

    完善监管平台:市住建局进一步完善管理平台中的道路建设项目库,将大中修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监测以及道路信息共享、车路协同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城市道路的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统筹指导,科学安排施工建设时序,完善交通组织,确保道路顺畅安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抽检和定期通报制度,提升统筹管理水平。

    、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510月30日起施行,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应科杰

    联系方式:1885709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