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
为加快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我委代拟了《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示时间 自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月9日。 二、公示地址 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意见至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电子邮箱:zsswsjkwyh@163.com; 2、联系人:沈女士,联系电话:0580-2023159; 3、邮寄地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8楼),邮编:316000。传真:0580-2026921。 特此公告。 附件:1.《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起草说明 2.《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浙江省关于支持积极生育的若干措施》(送审稿)精神,加快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婚恋指导服务
(一)加强婚恋交友服务。建立一批青年婚恋观教育阵地,培育、扶持公益性婚介组织,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优势,打造舟山公益红娘、千岛之约、爱舟记等婚恋交友品牌,“线上+线下”为单身青年提供婚恋交友服务。(责任部门: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均为责任主体,不再列出)
(二)优化婚姻登记服务。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积极向上的婚恋文化建设,优化婚姻登记服务,推广“沙滩婚礼”“蜜月婚礼”等集体婚礼,健全和完善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机制。鼓励适龄婚育,为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在本市登记结婚且参加免费婚检的夫妇,每对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结婚礼包。(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妇联)
二、加大孕育服务保障
(三)完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婚前保健宣传教育,积极引导适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持续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唐氏及神经管畸形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高龄孕产妇提供免费孕期超声和产前会诊超声。实施儿童健康促进行动,推进0-3岁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与干预。深化“出生一件事”网上办。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生育慰问,基层工会可按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对工会会员进行实物慰问。(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残联)
(四)增强助孕优生支持。完善辅助生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范围;对按政策生育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本市户籍家庭夫妻,在具有辅助生殖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自费部分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五)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加强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将青春健康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课程,普及性与青春健康知识,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优化和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能力,加强优生指导、生殖保健等工作,重视育龄人群生育力保护,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预防非意愿妊娠。强化流产药械广告、销售管理,加强术前咨询服务和关怀引导,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六)落实假期和生育待遇。加大监管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婚假、产假(包括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落实《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七)建立商业保险制度。对本市户籍的三孩孕妇及其孩子免费提供最高200万元商业保险,保险期自怀孕期起,到孩子1周岁结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三、减轻养育负担
(八)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实施生育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二三孩家庭,分别发放不低于0.5万元和1.2万元的生育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婴幼儿入托的,发放500元/孩/月入托补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发放1000元/孩/月入托补助(入托缴费低于1000元/孩/月的,按实际缴纳的入托费补助)。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障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育儿津贴、生育补贴不计入享受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原有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满足婚育群体的信贷、保险等金融需求。(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人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
(九)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二三孩家庭,给予政策倾斜、优先保障。鼓励各地将三孩家庭列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家庭。支持县(区)政府将筹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较大房源,优先保障二三孩家庭。对二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对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确定。提高二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三孩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
四、完善托育、教育支持
(十)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动态支持产科、儿科等临床重点专科发展,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待遇和支持政策,将儿童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普惠托育供给。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建立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适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开展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统筹社区各类资源,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推动社区嵌入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对按标准建设并正常运营的社区婴幼儿照护驿站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集聚园区、党政机关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合建、配建等方式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督促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等政策。推进建立婴幼儿托育、学前教育同步规划、建设、发展和同等保障机制,支持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幼儿园举办托班,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托育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国网舟山供电公司)
(十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坚持服务、要素、机构随着婴幼儿走,精准匹配供需两端,优化形成“1+4+N”空间格局。实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医育结合的托育指导体系,建立功能完善的市、县(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按需建设基层“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对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基层“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给予适当补助。加强普惠托育综合评价监管,规范托育机构办托行为,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鼓励用人单位出台托育支持措施,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十三)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均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对符合条件二三孩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减免学前教育阶段保教费,以先缴后补或直接减免的方式每人每学年减免不低于2000元(实际缴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实际缴费额补助)。深化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全市共享,着力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优化“长幼随学”政策。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受助,做到应助尽助。加强“家门口青少年宫”建设,提供丰富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服务,打通青少年校外教育“最后一公里”。(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五、促进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
(十四)强化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发挥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向企业等用人单位征集弹性就业岗位,引导企业推出女性岗位,促进妇女灵活就业。探索建立生育职工在评先评优等方面激励机制,保障生育职工参加职称评审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推广“浙江安薪码”等网上维权渠道,为女职工就业提供保障。(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妇联)
(十五)促进职工职育平衡。推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支持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提质培优母婴服务设施,符合五星级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职工生育、养育子女提供便利。(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妇联)
六、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十六)推进生育友好人文环境建设。在大型公共场所、具备条件的公共交通设施配置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为孕产妇、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优化妇女儿童驿站(妇女之家)功能,提供权益保障、公益关爱等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妇联)
(十七)推进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环境建设。实施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空间、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全面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基本单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游览国有景区、展览馆。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用品的安全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公共空间、网络空间安全。推进实施未成年人科学膳食营养指导、身心健康、预防青少年儿童近视、预防意外伤害等专项健康行动。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关爱服务和情感慰藉,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责任部门:市妇儿工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体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市残联)
(十八)培育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广泛开展新时代人口国情和生育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干部优化生育政策教育培训,推动生育友好理念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社区。加强青年正确婚恋观、家庭观宣传引导,将家庭观宣传对象向前延伸至中小学,适当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行文明简约婚俗,积极引导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舆情引导,避免过度渲染和助推“恐婚”“生育焦虑”等负面信息。(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工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七、加强人口管理服务
(十九)加强部门协同。推进婚姻登记、火化信息、住院分娩、免疫接种、户籍落户、入园入学、医保、社保等基础信息安全规范、融合共享,加强人口监测和生育形势研判。细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方案,规范各环节工作流程,建设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经费监管和政策效果评估。(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
(二十)增强人口家庭服务力量。加强县、乡、村三级人口家庭服务队伍建设,整合基层人口家庭服务力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增强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居家养老、病残照料、心理慰藉、家庭健康的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委社工部、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团市委、市妇联)
《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4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提出“要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为加快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启动《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起草工作,已2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工作座谈会,起草并修改完善《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共包括七部分二十条措施。
(一)加强婚恋指导服务。主要涵盖了婚恋交友服务、结婚礼包等内容,着力引导育龄人群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二)加大孕育服务保障。主要涵盖了优生优育全程服务、生育慰问、辅助生殖补助、生育假期落实、商业保险等内容,着力破解家庭生育难、生育贵。
(三)减轻养育负担。主要涵盖了生育补贴、入托补贴、住房支持等内容,着力降低生育、养育成本。
(四)完善托育、教育支持。主要涵盖了儿童医疗服务、托育服务、入园补助等内容,着力解决家庭照护难困局。
(五)促进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主要涵盖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等内容,着力推动女性生育与就业平衡。
(六)营造生育友好环境。主要涵盖了生育友好人文环境建设、未成年人成长建设、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培育等内容,着力助推生育友好社会建设。
(七)加强人口管理服务。主要涵盖了人口基础信息整合共享、基层人口家庭服务队伍建设等内容,着力夯实人口发展基础。
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月9日,本单位就《舟山市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未获得社会意见反馈。特此说明。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