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减轻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06]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明确免收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我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免收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客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明确保留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保留的公安、交通等四个部门涉及出租汽车的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舟山市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三)明确清理整顿的要求。取消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四)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技术检验费外,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五)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和规范对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费用及其他向出租汽车提供的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组织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强制提供服务、强行收费。
(六)强化监督机制。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推迟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属各有关部门。
四、其他
本《通知》于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综合处,联系电话:0580-228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