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创造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08号)精神,制定《关于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明确收费优惠政策的适用的行业范围和具体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文件附件清单。
(二)高校毕业生须向关收费单位出具相关证件并经核实无误后可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三)明确减少的收入由各部门和单位相应自行消化,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属各有关部门。
四、其他
本《通知》于2006年1月1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综合处,联系电话:0580-228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