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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08009005001/2025-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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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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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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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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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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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7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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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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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2年7月1日,我市颁布实施《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省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要求、部门职责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2023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二是2024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向海洋倾倒固体废物的查处职能从原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整为海警机构。三是2024年5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我省“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突出。浙江省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重视不够,全省90个县(市、区)中,58个未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问题,我市位列其中。

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做好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要求,我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办法》有利于法律依据更加充分、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管理内容更加充实、实际运用更具有操作性,对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

(三)《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

(四)《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六)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

(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

(八)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

(九)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GB 30736)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个章节30个条款组成。

第一章节6个条款。明确以加强舟山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及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五类;《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从产生、收集到运输中转,再到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省建设厅相关通知的要求,修订完善了建筑垃圾涉及相关单位应安装物联网监控设备、接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以及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等数智治理的要求。

第二章节9个条款。重点明确了施工现场应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工作,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废,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公示相关备案信息;处置建筑垃圾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跨区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应经移出地与接收地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并处置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处置;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由物业服务人或居民委员会承担;明确用于围填海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进行物质成分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节3个条款。结合我市海岛城市特点,明确运输作业车辆(船舶)、驳运码头等运输环节中,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路上运输的路线和时间,港航和口岸部门监管装卸作业的码头,海事部门监管运输船舶,共同督促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明确建筑垃圾驳运码头应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相关进出场信息,并落实车辆清洁冲洗措施;明确装修垃圾应堆放至责任区内指定的集置点中转。

第四章节10个条款。明确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用于基坑回填、围填海等项目利用;装修垃圾分类后分拣回收或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拆除垃圾可就地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等原则;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规划布局、部门协同监管和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按批准的规划组织消纳处置场所建设;明确了建筑垃圾垃圾消纳、中转和资源化利用等场所应由专门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场所内工程渣土的堆存不宜高于地坪3米,若超过3米或堆填速率超过3米/月的,应监测堆体和地基稳定性等要求;对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应执行封场,并按照规范完成封场的绿化、复垦或平整。明确围填海工程处置地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五章节2个条款。明确了我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印发的《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与原《办法》相比的特色亮点

(一)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上级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筑垃圾,县(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数字监管要求。明确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安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联网。

(三)明确源头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负有减量化职责,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四)明确规划编制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五)明确跨省、市消纳规定。接收市外建筑垃圾到本市消纳处置,接收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前报市人民政府。移出地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我局要进行协商沟通,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产生地、消纳地、运输和处置企业等关键信息,并录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印发的《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舟政发〔2022〕9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解释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转运调配、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包含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场)、堆填处置场以及填埋处置场。

(七)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基于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以及公共服务需求,融合产出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执法监督、公共服务等功能,兼容车载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算法等系统,实现省市县一体、多部门协同的数字化监管服务系统,是浙江省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的子系统。

(八)电子转移联单: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运输中转,再到处置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并形成闭环处理建筑垃圾的电子信息载体,包含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移出人、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承运人及车辆(船舶)、接收人等信息,由移出联、运输联、接收联组成。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刘军

联系方式:0580-21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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