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2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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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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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21〕54号),在充分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及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舟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4.《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21〕54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包括评奖范围及对象、奖项设置及名额、申报原则及程序、奖项评审、奖励授予、异议处理六方面内容。旨在奖励市内优秀教学成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
(一)评奖范围及对象。主要明确了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个人,凡持有市内首创、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并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市教学成果奖。
(二)奖项设置及名额。主要明确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设立,每4年评审一次,分为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共设45项奖项,包括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详细列出了各类奖项的具体名额。
(三)申报原则及程序。主要明确了申报市教学成果奖需遵循的政治方向、教育方针等原则,并明确了申报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四)奖项评审。主要明确了市教育局成立评审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评审办公室,负责相应评审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组监督,同时明确了评审细则制定和两轮评审流程。
(五)奖励授予。主要明确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证书,且该奖项应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异议处理。主要明确了获奖项目的公示时长及异议处理的措施。同时,明确了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处理措施。
四、关键词解释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示范作用。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教育局
解读人:江平
联系方式:0580-812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