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5-00155
舟政办发〔2025〕4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5-01-24
科技、教育/教育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5-0002
发布时间:2025-01-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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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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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舟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2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示范作用。
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持有市内首创、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应的市教学成果奖。
二、奖项设置及名额
(一)奖项设置。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设立,每4年评审1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两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市教学成果奖。
(二)奖励等次及名额。市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45项。基础教育类市教学成果奖30项,其中特等奖2项、一等奖8项、二等奖20项;职业教育类市教学成果奖15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坚持质量标准,奖项允许空缺。
三、申报原则及程序
(一)申报原则。市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执着于教书育人,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申报程序。申报市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区)教育局提出申报,县(区)教育局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市属单位直接向市教育局推荐申报。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四、奖项评审
市教育局成立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类评审办公室和职业教育类评审办公室,分别负责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具体评审工作,并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市教育局制定评审细则,经过初审、复审两轮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五、奖励授予
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市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异议处理
市教育局应当对获得市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15个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报市教育局裁定。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