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5-00132
舟政办发〔2025〕3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5-01-21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1-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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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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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24年6月1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立大安全理念,强力推进除险保安、筑牢安全屏障,切实提升燃气公共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我市加快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建立瓶装燃气统一配送制度,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全力打造瓶装燃气储存、运输、配送、使用等全链条监管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是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的监督管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燃气行业协会制定供用气协议范本;及时核查、依法处理瓶装燃气经营者报告的瓶装燃气用户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禁止的行为;依法履行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
(二)市公安局:负责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三)市交通局:负责瓶装燃气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瓶装燃气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瓶装燃气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市海洋经济局:负责渔业船舶的瓶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经营性码头瓶装燃气装卸作业和瓶装燃气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舟山海事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瓶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瓶装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瓶装燃气数字化管理应用,完善政企数据对接和部门联合监管,实现瓶装燃气的动态追溯和闭环管理。
(二)加强应急联动。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瓶装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三)落实保障措施。
1.落实配送补贴办法。按照《舟山市瓶装燃气统一配送补助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瓶装燃气海上运输、居民用气配送给予适当补贴。
2.明确配送车辆标准。综合考虑不同配送区域地理环境、道路交通等条件,明确瓶装燃气配送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3.保障海岛居民用气。在偏远区域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明确服务点设置条件和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稳定有序运营。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等制定并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在要求,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担负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工作落在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解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采取多元化方式开展《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内容解读,力求深入理解条文,全面掌握,准确执行。
(三)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常态管控、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机制。对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对实施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附件:《规定》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规定》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序号 | 《规定》依据 | 《规定》内容 | 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 |
1 |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协调、考核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第五条 | 城市管理部门是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的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码头瓶装燃气装卸作业和瓶装燃气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瓶装燃气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瓶装燃气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瓶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瓶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经济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舟山海事局、市消防支队 |
3 | 第六条第一款 |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瓶装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瓶装燃气数字化管理应用,完善政企数据对接和部门联合监管,实现瓶装燃气的动态追溯和闭环管理。 | 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
4 | 第九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协会制定供用气协议范本供当事人使用。供用气协议范本应当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
5 | 第十条第二款 |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应当对瓶装燃气的海上运输、居民用气的配送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
6 | 第十二条 | 瓶装燃气配送应当综合考虑不同配送区域的地理环境、道路交通条件等因素,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 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
7 | 第十四条 | 对不具备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条件的偏远区域,瓶装燃气经营者可以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制定。 | 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 |
8 | 第十五条第四款 | 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瓶装燃气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 市城管局 |
9 | 第二十条第一款 |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瓶装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 市城管局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