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 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 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和《舟山市深入推进渔农业“双强”行动驱动渔农业现代化先行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舟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谢先华,联系电话:0580-8176739。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临长路195号(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5日
舟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稳定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坚持稳产保供、突出重点、优机优补、公开透明,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保障海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生产急需机具推广应用,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和“土特产”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到2026年,补贴各类农机具1000台(套)以上,推动全市主要农业生产作业装备更新率达到5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75%以上。
二、补贴规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资质。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1、对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22大类48小类147品目机具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和浙江省农机“先行先试”补贴以省级具体补贴方案实施。
2、对适合海岛农业生产需要农机具给予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耕整地机械: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埋茬起浆机、开沟机、起垄机。②田间管理机械:中耕机、田园管理机。③收获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大豆收获机(含割台)、油菜籽收获机、叶类采收机、果类收获机、瓜类采收机、根(茎)类收获机。④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果蔬分级机、果蔬清洗机、果蔬冷藏保鲜设备、茶叶初加工机械。⑤农用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⑥农用搬运机械:轨道运输机。对上述列入范围农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购置总额的10%补贴,单机产品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2万元。
3、对保障海岛粮油单产提升和“土特产”发展需要农机具给予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种植施肥机械:种子催芽机、穴播机、育秧(苗)播种设备、旋耕播种机、6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移栽机。②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农用升降作业平台。③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辅助驾驶(系统)设备。④ 粮食初加工机械:粮食清选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碾米机、粮食色选机。⑤其他机械:金属粮仓、履带自走式耕作机、水田埋草器、水田除草机、毛豆收获机、电动履带旋耕机。对上述列入范围农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购置总额的15%的补贴,单机产品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3万元。
4、对未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海岛农业生产急需重点成套装备给予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粮食烘干机成套辅助设备。②育秧(苗)播种成套设备。③秧(苗)输送成套辅助设备。凡购置引进上述成套农机设备安装使用一个作业季或达到一定作业量后,市级财政给予购置总额的20%的补贴,单套设备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4万元。
5、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单列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给予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收割打捆机一体机、秸秆粉碎机、搂草夹包机、捡拾打捆机、草捆包膜机、生物质气化设备、秸秆压块颗粒机、履带式田间运输设备。对上述列入范围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购置总额的20%的补贴。凡购置引进且未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补贴范围内的上述同类型机具,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购置总额的30%的补贴。单机产品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5万元。
6、对推动海岛设施蔬菜建设发展的标准化设施大棚(温室)给予补贴,具体为下列设备:①连栋设施大棚。②玻璃温室。对上述列入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范围的新建标准化设施大棚(温室)种植蔬菜成套设施装备,市级财政按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分三年补贴。
(四)相关规定。除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同一种类、同一机型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外,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机具实行差异化补贴。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根据区域现代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配套政策。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因地制宜支持开展农机作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同一机具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三、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含市本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应提供付款凭证。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对享受市、县(区)配套补贴资金的机具,三年内不得私自转卖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未进补贴系统纳入补贴范围机具线下提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标准化设施大棚(温室)提交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及时完成核实签字确认。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引导购机者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三)审核核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申请补贴机具进行审核核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说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对安装类、设施类和补贴额较大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辖区购置的中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进行抽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对符合补贴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乡镇(街道)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结算兑付。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时限要求,分批次及时结算兑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或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当年难以完成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并做好政策解读,可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年度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便于查阅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落实好政策实施、审核、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效能。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智能终端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管委会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切实保障购机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3),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农机补贴领域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加大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核验和督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牵头联合开展农机购置补贴领域监督检查,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本方案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至新一轮政策方案出台前有效。
附件:
1. 舟山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 舟山市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县(区)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舟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扶持措施。2004 年政策出台以来,经过多轮的改革优化,支持强度逐渐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效果持续显现,对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提供了坚实支撑。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多轮优化调整,总体实施效果较好,据统计2021年以来我市累计投入各级资金近 205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36.105万元、省级资金45.27万元、市级资金406万元,县区资金567.35万元,补贴各类农机具1653台套,装备购置投入资金大、数量多,达到我市近十年峰值,极大地提高我市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2023年我市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73.31%,其中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0.1%,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自2015年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期延长为三年,三年内政策整体框架基本保持稳定,有效提高了补贴政策稳定性,有效保障购机者切身利益。今年是新一轮(2024-2026年)补贴政策的制定之年,5月初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正式发布《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10月14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待补贴辅助操作系统过渡调整同步),在此基础上,我市结合海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起草《舟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4月底,农财两部《实施意见》发布后,市级层面着手开展新一轮补贴实施方案起草相关工作。5月份,局领导多次带队赴县区和农业生产一线调研,听取系统和主体意见建议。6月中旬,结合《浙江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舟山市深入推进渔农业“双强”行动驱动渔农业现代化先行工作方案》(舟政办发(2023)3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34号),结合省、市推进农业领域设施设备报废更新和建设提升实施方案等,形成市级意见方案初稿。7月上旬,方案初稿在全市农机化重点工作会议上讨论并听取各县区意见建议;7月中旬,开展补贴产品意见征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初开始,在政府网站第一次公告征求意见,8月中旬,印发通知二次征求系统、专班意见。8月下旬,与市财政局沟通对接方案政策基本框架和主要调整思路,听取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中旬结合省农财两厅印发《浙江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我局政策法规处、计财处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规范性文件依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局党组集体审议,计划11月中旬意见方案与市财政局会签形成正文发布。
三、主要特点和变化
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相较上一轮实施意见方案,《方案》在补贴对象、补贴操作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主要特点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补贴方向进一步创新。坚持优机优补导向,聚焦粮油生产、土特产高质量发展、秸秆综合利用及特色产业所需装备,经征求基层意见、专班推荐研究等环节,确定对适合海岛农业生产需要11小类农机具给予10%-15%补贴,先行先试对未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海岛农业生产急需重点成套装备给予15%补贴,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单列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给予25%补贴。
(二)补贴限额进一步调整。根据近年来农业购机需求实际以及资金执行安全,重点加大对保障海岛粮油单产提升、“土特产”发展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需要农机具适当提高单机补贴额度。根据我市申请享受购置补贴数量有限实际情况,取消购机者年度申请享受累计补贴限额。
(三)补贴导向进一步明确。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对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生产适用急需的农机装备优化分档实行差异化补贴,适当提高粮食烘干、育秧育苗、秧苗输送成套辅助设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等产品补贴。相较上一轮实施意见方案比,将部分海岛推广利用率低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一是强化真实购机,在原自行承诺的基础上,对购机价格在5000元及以上的要求提供付款凭证作为申请补贴佐证资料,对未列入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内成套农机设备要求安装使用一个作业季或达到一定作业量后兑现补贴。二是规范补贴比例,实行单机产品享受市级财政补贴限额,同时取消年度购机者申请享受补贴最高额度,防范出现“分户购机”申请补贴环节风险。三是明确机具监管,明确享受市、县(区)配套补贴资金的机具实行备案管理,同一机具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四部分。
(一)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到2026年,补贴各类农机具1000台(套)以上,推动全市主要农业生产作业装备更新率达到50%以上。
(二)补贴规定部分。明确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资质,结合我市实际,在执行浙江省具体补贴方案基础上,对适合海岛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农机具给予补贴,创新对未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海岛农业生产急需重点成套装备给予补贴,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适用农机装备补贴。明确除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同一种类、同一机型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外,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机具实行差异化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最多不超过县(区)单机(套)补贴额度。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因地制宜支持开展农机作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同一机具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三)操作程序部分。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明确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明确自主购机、提交申请、审核核验、结算兑付、资料归档相关工作程序。
(四)工作要求部分。明确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组织落实好政策实施、审核、监管责任。优化服务效能,全面运用数字化应用场景,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强化信息公开,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农机补贴领域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补贴领域风险预警、违规排查,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新一轮政策方案出台前有效。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和局党组审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联合市财政印发《方案》实施。
关于对《舟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本单位就《舟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