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4-198895

  • 文号:

    舟政办发〔2024〕46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9-0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06 09:5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24年4月11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积极推动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需要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分工

(一)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电梯安全管理,指导教育机构加强对未成年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二)市公安局:负责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110应急联动处置,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司法局:指导开展《条例》相关内容的普法宣传,并对《条例》执法进行监督指导。

(四)市财政局:按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相关经费,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电梯应急救援奖励办法。

(五)市住建局:负责履行对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指导、监督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等职责,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

(六)市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电梯应急联动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面统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数据局:负责指导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建立、完善和迭代升级以及数字信息工作在电梯安全领域的应用改革等工作。

(九)舟山金融监管分局: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十)市通发办: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

(十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强化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电梯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二)完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体系。

3.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梯乘用安全规范,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在中小学、车站、公交车、客运码头、轮船等场所播放电梯安全公益宣传片。

4.推进电梯保险体系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保险+服务”综合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参与风险过程管理,推动保险公司从事后理赔服务转向事前风险预防和事中风险控制。

5.发挥电梯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督促指导电梯行业协会加强电梯服务诚信机制建设、工时参考价格发布等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电梯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合同范本的制定。


(三)完善电梯安全智慧监管体系。

6.推进电梯物联智控系统安装。督促指导新安装的电梯实现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故障自动报警等功能运行监测,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逐步推进既有电梯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

7.建立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故障报警、应急救援等功能;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8.提升电梯应急处置数字化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受委托方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探索电梯应急救援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接受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调度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完善电梯安全质量管控体系。

9.强化电梯安全源头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住建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

10.强化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符合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必要性存有争议等情况的电梯根据《条例》要求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11.推动老旧电梯质量安全提升。开展老旧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探索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指导,探索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学习宣传。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加大《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多元化方式开展学习和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确保公共场所宣传全覆盖。

(二)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教育培训,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和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市电梯安全监管、检验人员开展电梯安全工作的培训。其他电梯安全管理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政策,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条例》配套政策制度体系,有效提升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条例》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附件


《条例》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序号

《条例》依据

《条例》内容

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

1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对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指导、监督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等职责。

经信、教育、公安、资源规划、商务、文广旅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

3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文明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4

第七条

鼓励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舟山金融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5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作用。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电梯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合同范本的制定。

市市场监管局

6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层站等建(构)筑物结构,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等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配置与建(构)筑物结构、使用需求、气候环境、地质地貌相适应,满足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电梯。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7

第十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层站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并满足电梯机房专用、通风降温、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层站等土建工程的防渗漏,其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八年。

市住建局

8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电梯安装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市住建局

9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需要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电梯所有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探索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0

第十四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轿厢内安装空气调节器等环境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新安装的载人(货)电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逐步推进既有载人(货)电梯轿厢和井道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

市住建局、市通发办

11

第十五条

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故障自动报警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逐步推进既有电梯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2

第十七条第二款

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检验。具体检验要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13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共有人为使用单位。共有人可以协议约定实际负责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

(四)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建(构)筑物使用权人为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建(构)筑物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且运行故障率高,需要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消除电梯使用功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15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16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受委托方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及时处置。

探索电梯应急救援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根据需要可以调度和指导电梯所属网格的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7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受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调度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救援费用由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担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8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

19

第三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市市场监管局

20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

(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市市场监管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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