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4-198869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4-09-0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9-04 14:5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一鸣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建议》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由我委主办,由市住建局协办。经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物业服务收费事关百姓日常生活,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已对长期困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空置房物业费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为营造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铺平了道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我市于2021年修订的《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从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受益人包括了空置房业主在内的所有业主,同时空置房的存在对整个小区的总体物业成本支出影响极小,而空置房物业费如果打折,小区其他业主的物业费支出必将上涨。因此,空置房业主作为业主,应按照法律规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另据了解,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出台于2010年6日,空置房物业费8折优惠政策现已失效。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已作出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规定。

今后,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努力让业主满意、让社会满意。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联系人:徐洁;联系电话:228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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