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102/2024-199431
舟医保函〔2024〕21号
市医疗保障局
2024-06-19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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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翁永夫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落实惠民政策减轻耐药肺结核患者负担的议案》收悉。经研究,并与相关协办单位沟通,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开展耐药肺结核病规范化诊疗是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中的重要措施,我市各级卫健、财政、医保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各项防治工作,积极完善结核病患者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避免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2023年以来,我市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舟医保发〔2023〕20号)等文件,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住院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80%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65%;肺结核等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65%,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报销比例为70%。我市已全面落实省定待遇标准,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二、健全三重保障机制,梯次减负成效明显
我市已建立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体系,建立惠民型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舟惠保),加强与慈善、红会等救助体系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已形成多部门参与、共建共享的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梯次减负成效明显。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从2.5万元下降到2万元,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舟山医院发生政策内费用10万元和20万元,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已分别下降到2.45万元和3.5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费用还可进一步报销80%,并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兜底保障,家庭全部医疗费用负担超过5万元的可化解到5万元以下。按省定标准,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边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耐药肺结核患者均可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三、我市现行财政补助政策
目前,我市耐药肺结核患者的规范化诊疗流程及财政补助标准仍按《舟山市耐多药肺结核规范化诊疗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舟卫计发〔2015〕4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住院和门诊诊疗发生的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先由患者垫付,经疾控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原规定给予补助结算,在财政补助和补助方式等方面与省卫健委等3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利福平耐药肺结核病规范化诊疗工作的通知》(浙卫发函〔2021〕80号)相关政策存在差异。
四、下步措施
我局已与市卫健委和市财政局进行沟通协调,将由市卫健委牵头,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台我市政策文件,调整完善耐药肺结核规范化诊疗措施和结算方式,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使各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市医保局也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制度,抓好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联系人:卢金奇,联系电话:13506800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