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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洋碳汇(蓝碳)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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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一基本情况和起草依据

为充分挖掘海洋碳汇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构建海洋碳汇交易机制,推动减排目标实现,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形成科学、规范的海洋碳汇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海洋碳汇的开发和交易有序运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用于大型活动(会议)碳中和的碳普惠减排量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舟山市海洋碳汇(蓝碳)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起草过程

自2023年9月以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组建工作专班,在地方政府和市属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通过收集参阅有关资料、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座谈评审等多种形式形成《办法》。2024年823日通过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审议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海洋碳汇项目申报与登记、海洋碳汇核查与登记、海洋碳汇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本章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海洋碳汇管理中的各类主体及其职责。《办法》明确,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碳汇开发及交易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海洋碳汇开发及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一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海洋碳汇项目申报与登记

本章规定了申请海洋碳汇项目登记的相关主体、基本条件、关键环节和程序性要求。《办法》明确,申请登记的海洋碳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二是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三是符合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是未申报登记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下的减排项目。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方法学和相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材料完整、规范的项目进行登记。此外,已登记的海洋碳汇项目出现项目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在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项目业主也可以自愿申请对已登记项目进行注销。(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三)关于海洋碳汇核查与登记

本章规定了开展海洋碳汇核算、核查,以及海洋碳汇登记的相关主体、基本条件、关键环节和程序性要求。项目业主申请海洋碳汇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核算报告,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碳汇量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材料完整、规范的海洋碳汇进行登记。(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四)关于海洋碳汇交易

本章规定了海洋碳汇的交易及其使用相关要素和具体要求。《办法》明确交易产品为经登记的海洋碳汇,并按项目及产生的年度进行区分;交易主体不仅包括项目业主,还包括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及交易规范运行,每一个交易主体应当在登记机构开设登记账户,在交易机构开设交易账户;《办法》明确了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要求,符合要求的交易机构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开展海洋碳汇交易的,应当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告海洋碳汇交易情况;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公布实施。同时,《办法》鼓励公共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开展低(零)碳试点创建等工作中使用海洋碳汇;鼓励在舟山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活动,优先购买海洋碳汇抵消碳排放量;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愿购买海洋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

本章规定了从事海洋碳汇审定与核查业务的机构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从业行为和工作要求。鉴于国家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中已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实施资质管理,为保障本市海洋碳汇交易机制的科学性,《办法》明确具备从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业务资质,且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可以从事本市海洋碳汇项目审定与碳汇量核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海洋碳汇审定与核查机构名录,并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

本章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业主、其他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监管要求。同时,为切实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办法》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公开项目方法学和海洋碳汇项目基本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对海洋碳汇开发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七)关于附则

本章包括术语解释、解释权限及施行日期。(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四、施行日期

办法》自2024823日起施行。

五、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任女士

联系电话:0580-208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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