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权限承担各类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二)承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三)承担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四)承担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指导工作和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五)承担验船师业务培训、渔业船舶检验统计等工作。
(六)完成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