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4-198709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8-2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征集公告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征求《舟山市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0 16:0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评审工作,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一,联系电话:0580-8176756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临长路195号(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0日


舟山市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我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项目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项目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科学管理、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农业项目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业项目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业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会计、审计、工程管理等其他与农业农村领域相关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三)市、县(区)相关部门中层和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并具有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经验的干部;

(四)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管理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实绩突出的专业人才;

(五)熟悉有关农业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能够独立出具评估、评审意见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放宽到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评审工作。

条件(一)(二)(三)(四)需满足任一,并同时满足条件(五)(六)。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聘评审专家。

应聘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评审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通过的,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章 农业项目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随机性、地域规避原则,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市本级农业项目专家抽取工作,局机关纪委为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现场监督人员、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应同时在场,并相互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项目管理部门填写《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二)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依据申请要求,在农业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三)根据抽取结果现场电话告知,如个别评审专家因工作时间冲突或身体原因等无法参与评审的,在保持其他已抽取评审专家名单不变的情况下,可再次抽取同技术类型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确认后,打印《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项目管理部门、局机关纪委以及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无《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或内容不全、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等,不予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为避免评审专家日常工作与评审时间冲突,原则上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表

第十六条 原则上,项目立项、初设、变更及验收等每个环节只能抽取一次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除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外,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按规定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评审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入库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或干扰;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可自愿退出评审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入库评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农业项目评审活动;

(二)参与评审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接受评审邀请的,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农业项目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和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档案,记录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定期对农业项目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费发放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的农业项目评审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农业项目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执行


舟山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专家信息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工作单位


现任行政职务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从事现专业年限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取得时间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论文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材料内容真实,并对此负责和承担相应后果。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库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部门:                              时间:

抽取事项

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类型

技术职称等级

抽取人数

备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抽取时间:

抽取事项:

专家姓名

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类型

技术职称等级

备注





























项目管理部门:

专家库管理部门:

监督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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