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件。
(二)负责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政策,维护军休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
(三)负责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和服务经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