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等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