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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83244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3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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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周艳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生前预嘱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视及其相关地方立法情况的关注。经与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市文明办等多部门研究,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生前预嘱作为安宁疗护的重要环节,它给了濒死患者一个自主决定权,使患者本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从源头上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也有助于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对社会文明进步有一定的促进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市生前预嘱实施、宣传和立法现状

近年来,国家卫健委已陆续开展了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并出台了相关标准、规范,省卫健委印发了安宁疗护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并制订出台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建设标准》。针对我市实际,市卫健委也制订出台了安宁疗护病区(房)质量评价标准和相关指导手册。市二院、定海区中心医院和各县(区)乡镇卫生院正积极创建安宁疗护病区(房),全市安宁疗护服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卫健部门在安宁疗护服务探索过程中,注重开展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重症患者及其家属的生命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宁疗护服务的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

在市卫健系统和市红十字会努力下,我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也稳步推进,截止2024年4月10日,全市累计登记器官遗体5664人,累计捐献器官(遗体、组织)44例。

在避免生前预嘱纠纷方面,目前患者可以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方式实现生前预嘱效果,我市已办理多起意定监护,取得了积极成效。意定监护公证是指在委托人即患者失智失能后,由其指定的监护人做出医疗决定。通过患者选任监护人,按照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和生前预嘱《声明书》的模式办理公证,将来患者的监护人按照协议和被监护人留下的医疗决策意愿来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由患者直接通过办理生前预嘱《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一切,包括如何面对对最后一次的医疗救助,如何度过自己的最后一段人生里程等。

从国家、省级、我市立法层面而言,尚无相应立法制度,市级地方立法中也仅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第七十八条提出相关内容,并未对此作专项性立法。您提到的加快推进生前预嘱立法,规范立嘱、认定、纠纷处置程序的建议,考虑到生前预嘱涉及较多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行为主体要求(年龄、精神状态、身份)、预嘱形式(公证、自书、录音、他书见证等)、受委托人条件及执行要求、医疗机构确认程序、相应违背责任及免责情形等,同时要充分考虑近亲属、医疗机构的生命救助义务,以及人格尊严和生命权这些法律价值之间的平衡,这些均需充分的论证调研和详细的制度论证。

二、下一步举措

生命预嘱事关个人生命尊严,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您提的提案建议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健康舟山建设”,进一步形成大健康格局的工作合力,加强安宁疗护服务团队建设,积极探索生命预嘱制度并开展宣传工作,切实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一)加快安宁疗护服务机构建设,培育社会参与力量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开展老年健康服务。对试点地区和机构,提供政策支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报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卫健行政部门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探索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等;探索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设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在肿瘤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

(二)宣传普及生前预嘱理念,倡导器官捐献文明风尚

生前预嘱作为新事物,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凝聚社会共识。一是全面开展宣传。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尤其是注重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命教育,为提高疾病终末期的生命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发挥校园宣传主阵地作用。引导学校开设生命教育课堂,加强生命教育课程建设,广泛利用法治副校长、健康讲师团等资源进行科普宣传,进一步提高师生对生前预嘱的知晓率,对生前预嘱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营造对生命高度尊重的良好氛围。三是待生前预嘱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市普法办将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各级教育部门、卫健系统与司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确保宣传有序开展,工作有序推进。四是大力宣传生前预嘱对实施器官捐献的重要意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争取对捐献和登记志愿者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努力推进我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长效、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立法调研,科学谋划立法事宜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生前预嘱相关立法在广义上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下一步,在对生前预嘱的广泛宣传和实施,总结安宁疗护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上,如确需我市进行立法,市卫健部门将保持与市人大相关专委、我局密切联系,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制度论证、立法审查等立法工作,推进生前预嘱相关立法项目早日出台。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司法局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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