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5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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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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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配套举措,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各地要高度重视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整合快检设施设备、快检技能、快检人员和资金保障等情况,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快检实施单位快检能力有效提升。定海、普陀、岱山、嵊泗两县两区同步推进微改革试点,细化工作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效。
二、明确职责。食品生产流通处牵头负责实施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快检责任落实、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对接省局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源头责任传导等工作。食品抽检处负责快检项目动态调整、快检结果验证、“你点我检”、帮扶提升快检能力和组织第三方快检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市合广告处负责在放心农贸市场建设中推进快检能力提升和“浙江市场在线”应用等工作。执法稽查处负责办案指导、行刑衔接等工作。市食药检院协助不合格快检样品复核、技术支持等工作,建立“快法联动”快速通道和帮扶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分工。
三、量化任务。由食品生产流通处制订2024年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监督快检任务计划(见附件1)。根据任务数量、快检资源、实施单位“三统筹”的原则,对生鲜门店、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和农批市场等重点主体的监督快检任务进行统筹分级和分类量化。明确实施单位以属地局为主、市局协助,后续处置单位为属地县分局,市局层面最大限度协助属地县分局完成任务,进一步为基层减负,避免快检资源重复浪费。
(一)生鲜门店。任务要求:每年10批次以上/每家(仅销售猪肉等单一品种的,快检3批次)。实施单位:属地县分局为主,市局协助。
(二)大中型商超。任务要求:每年10批次以上/每家。实施单位:属地县分局。
(三)农贸市场。任务要求:每年50 批次/每家(经营户少于10户的,每家快检20批次)。实施单位:定海区(22家)、普陀区(12家)、普朱(1家)、新城(6家)辖区共41家农贸市场的监督快检任务由市局快检车承担,其他地区22家农贸市场的监督快检任务由属地县分局承担。
(四)农批市场经营户。任务要求:每年5 批次以上/每户(对海洋捕捞水产可酌情调整快检项目和快检批次数)。实施单位:属地县分局。
四、规范流程。各地依照《食品流通环节监督快检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规范开展食品监督快检。运用省局“快检一件事改革操作平台”及时录入食品采样、检测结果信息,食品快检结果不合格的根据《舟山市食品流通环节快检不合格后续处置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3)要求出具《检测结果告知书》(见附件4),并根据被抽样快检对象是否申请复检落实监督复检、立案查处、隐患治理等处置工作,形成闭环管理。
五、创新机制。在市食药检院建立快检阳性转定量检验的快速复核通道,根据《舟山市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检检衔接、快法联动”项目清单(第一批)》(见附件5),实行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检检衔接、快法联动”模式,充分发挥快检迅速筛选、定量检验精准复核的作用。探索应用质谱快检技术,引入串级质谱仪开展食品快检,充分发挥其检测品种丰富、检测项目广泛、检测方法准确、检测费用适宜的特点,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供更精准、更高效的快检技术。
六、强化应用。按照“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快检责任、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快检、加强实施第三方检测机构快检。对接省平台,扩面数据归集,进一步督促农贸市场举办方将食品快检数据全量录入“浙江市场在线”,进一步督促农批市场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巩固深化源头传导机制,对2个月内同一品种同一源头供应商连续2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溯源倒查、上链公示、源头通报。
七、提升能力。以本次微改革为契机,根据《浙江省快检黑白名单(2024年版)》及动态调整情况,科学分析实施快检的重点食品品种与重点检测项目,排定快检的高风险食品品种和检测项目目录,提高快检靶向性。各地要争取资金投入,升级快检装备实施、强化快检队伍培养。鼓励各地根据财政资金保障情况,引入具有独立地位和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借力第三方服务优势,实施第三方集中检测。组织开展食品快检技能培训,实施食品快检技能大比武,有效提升快检人员操作水平。
八、规范建设。将落实食品快检责任、提高快检能力、规范快检管理、公开快检信息、提升阳性检出率等快检事项作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放心农贸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存在快检责任落实不到位、快检能力不足、快检管理粗放、阳性检出率偏低和结果验证较差等问题的,列入食品安全规范化农批市场等、放心农贸市场认定中的负面评价事项。市局将持续开展市场快检员技能培训和农批、农贸市场快检能力评价。各地要指导辖区快检主体参照《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对自建快检室开展自评,对阳性检出率偏低的,有针对性地组织评价指导,开展帮扶服务和日常监督,严厉查处虚假检测等违法行为。
附件:1.2024年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监督快检任务计划
2.舟山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督快检操作流程图
3.舟山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处
置指导意见(试行)
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
5.舟山市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检检衔接、快法
联动”项目清单(第一批)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1
2024年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监督快检任务计划
对象 | 数量 | 任务数 | 量化任务 | ||||
采样 | 快检 | 信息录入 | 不合格结果告知 | 不合格食品 处置 | |||
生鲜门店 | 295(动态) | 10批次/家 (单品种3批次/家) | 市局(第三方检测机构)、属地县分局 | 属地县分局 | |||
大中型商超 | 125 | 10批次/家 | 属地县分局 | ||||
农批市场 | 3 | 5批次/经营户 (海捕鱼酌情调整) | 属地县分局 | ||||
农贸市场 | 22 (非本岛区域) | 50批次/家 | 属地县分局 | ||||
41 (本岛区域) | 50批次/家 | 市局 | 属地县分局 |
附件2
舟山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督快检操作流程图
附件3
舟山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督
快检不合格食品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处置机制,确保监督快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实施监督快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监督快检实施的对象为全市食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重点突出生鲜门店、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农批市场、集中配送单位、批发企业等单位,重点突出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多频次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第四条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明确监督快检的牵头部门、实施部门、处置部门,细化职责和分工,强化科所、抽检队、检测中心的工作协同和上下联动,有效处置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
第五条 监督快检发现阳性食品后,快检人员应在20分钟内将被抽样人、抽样食品品种、阳性项目等信息报送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处置部门,并查阅、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处置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原则上1小时内)指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处置程序一般为告知结果、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
被抽样人对监督快检结果无异议,并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的,由现场处置人员责令被抽样人自行对同批次库存食品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人员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监督处置过程同时拍照片(或视频)留证;如被抽样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的,由现场处置人员转办案程序进行处置。
被抽样人对监督快检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监督快检结果告知书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同时暂停销售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现场处置人员启动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检检衔接、快法联动”模式,开展监督抽检,并对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当日完成不合格食品送检。
第七条 定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启动监管与办案协作机制,同日内移交办案机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定量检验结果合格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复检申请人,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视情形对不合格样品采取救济举措。定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定期对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强化后续处置工作。对于一段时期内同一经营户频繁发现监督快检不合格食品的,有针对性地对指定经营户的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附件4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
编号:
(被抽检单位/个人):
年 月 日对你销售的 (品种)进行抽样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 项目呈阳性,请立即暂停销售或者通知购买方暂停食用该批食用农产品,配合接受属地市场监管所的监督检查。
如对该次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应主动采取无害化处理、召回销毁等措施,不得继续销售。
如对该次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快检机构(印章)
送达人: 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本人(单位)于 年 月 日时分收到《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编号: )。对该次快速检测结果,本人(本单位)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置:
1.无异议,主动采取无害化处理、召回销毁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品种: 数量:
2. 有异议,申请复检,并承诺停止销售、通知购买方停止食用该批食用农产品,配合复检工作。
签收人(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舟山市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检检衔接、快法联动”项目清单(第一批)
编号 | 检测项目 | 快检方法 | 推荐检测食品 | 快检推选 | 法定检验 结果告知 | 备注 |
1 | 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 | 分光光度法 | 蔬菜 | 适用 | 3日内 | |
2 | 毒死蜱 | 胶体金法 | 蔬菜(豇豆、菠菜、葱) | 适用 | 3日内 | |
3 | 倍硫磷 | 胶体金法 | 蔬菜(豇豆) | 适用 | 3日内 | |
4 | 噻虫胺 | 胶体金法 | 蔬菜(豇豆、辣椒) | 适用 | 3日内 | |
5 | 克百威 | 胶体金法 | 蔬菜(豇豆、辣椒、韭菜、茄子、菜豆)水果(柑、橙、橘、梨) | 适用 | 3日内 | |
6 | 灭蝇胺 | 胶体金法 | 蔬菜(豇豆) | 适用 | 3日内 | |
7 | 腐霉利 | 胶体金法 | 蔬菜(豇豆、辣椒、韭菜、葱) | 适用 | 3日内 | |
8 | 水胺硫磷 | 胶体金法 | 蔬菜(葱) | 适用 | 3日内 | |
9 | 6-苄基腺嘌呤 | 胶体金法 | 蔬菜(黄豆芽) | 适用 | 3日内 | ※ |
10 | 盐酸克伦特罗 | 胶体金法 | 畜禽肉(猪肉、牛肉) | 适用 | 3日内 | ※ |
11 | 莱克多巴胺 | 胶体金法 | 畜禽肉(猪肉、牛肉) | 适用 | 3日内 | ※ |
12 | 沙丁胺醇 | 胶体金法 | 畜禽肉(猪肉、牛肉) | 适用 | 3日内 | ※ |
13 | 甲氧苄啶 | 胶体金法 | 畜禽肉(猪肉、猪肝、鸡肉) 鸡蛋 | 适用 | 3日内 | |
14 | 恩诺沙星 | 胶体金法 | 水产品(牛蛙、淡水鱼、养殖虾、养殖黄鱼) 畜禽肉(猪肉、鸡肉、牛肉、鸭肉) | 适用 | 3日内 | |
15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胶体金法 | 水产品(牛蛙、淡水鱼、养殖虾、养殖黄鱼) | 适用 | 3日内 | ※ |
16 | 二氧化硫 | 分光光度法 | 蔬菜制品(酱腌菜、干木耳、干辣椒) | 适用 | 3日内 | |
17 | 亚硝酸盐 | 分光光度法 | 蔬菜制品(酱腌菜) 肉制品(熟食卤味、腌肉) | 适用 | 3日内 | |
18 | 吊白块 | 分光光度法 | 豆制品(腐竹、豆腐、香干) 粮食制品(年糕、米面) | 适用 | 3日内 | ※ |
19 | 硼砂 | 分光光度法 | 肉糜制品(肉丸) | 适用 | 3日内 | ※ |
20 | 甲醛 | 分光光度法 | 水发产品 | 适用 | 3日内 | ※ |
21 | 双氧水 | 分光光度法 | 水发食品、干制水产品 | 适用 | 3日内 | ※ |
22 | 黄曲霉毒素B1 | 胶体金法 | 坚果制品(花生米) | 适用 | 3日内 | |
23 | 甲硝唑 | 胶体金法 | 鸡蛋 | 选用 | 3日内 | ※ |
24 | 氟苯尼考 | 胶体金法 | 鸡蛋 | 选用 | 3日内 | |
25 | 氯霉素 | 胶体金法 | 水产品(牛蛙、海水鱼) | 选用 | 3日内 | ※ |
26 | 地西泮 | 胶体金法 | 水产品(淡水鱼) | 选用 | 3日内 | ※ |
27 | 孔雀石绿 | 胶体金法 | 水产品(淡水鱼) | 选用 | 3日内 | ※ |
28 | 苏丹红 | 胶体金法 | 辣椒制品 | 选用 | 3日内 | ※ |
29 | 山梨酸钾 | 分光光度法 | 蔬菜制品(酱腌菜) | 选用 | 3日内 | |
30 | 柠檬黄 | 分光光度法 | 水产品(海水鱼) 蔬菜制品(酱腌菜) | 选用 | 3日内 | ※水产品 |
注:※为非法添加类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