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1/2017-196358
舟财金〔2017〕22号
市财政局
2017-10-13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
主动公开
ZJLC12-2017-0011
发布时间:2024-06-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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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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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供销社,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舟山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
2017年10月13日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供销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全市供销工作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供销合作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为三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安排。本周期为2017-2019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为‘三农’服务、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社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供销社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负责建立和维护项目储备库,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以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资料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供销社领办、参办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仓储等环节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和设备更新,以及新建改造的经营服务综合体等项目建设;
(二)供销社系统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提升的连锁网点、农资配送中心以及测土配方等农资科技服务;
(三)供销社系统被市级以上认定的服务“三农”的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配送中心建设、以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并主要为农民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的风险金补助及奖励、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全系统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四)涉及为渔农村、渔农业、渔农民提供服务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必须办理工商或民政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管理运作规范、在行业内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信担保公司、农资连锁经营企业。
(二)与供销社社有资本紧密联结,产权清晰。
(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入社社员10户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较大,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建设项目清晰;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产业主导作用明显,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农资配送中心,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近年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
第七条 申报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要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每年8月前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区)供销社、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材料中须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县(区)供销社、财政局审核上报。8月底前县(区)供销社、财政局对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得入选。审核通过后分别加盖公章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功能区和市属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抽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正式确定扶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各地供销、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供销工作发展实际,建立项目储备库。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要及时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结果等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供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可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县(区)、功能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绩效不理想的县(区)、功能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两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金〔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专业合作社、农资连锁企业、农产品流通网
络、担保公司市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综合体、行业协会市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市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表1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专业合作社、农资连锁企业、农产品流通网络、担保公司填写)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盖章)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手机) | |||||||||
地址 | 注册登记时间 | ||||||||
注册资本 | 社有资本 | ||||||||
上年度销售额 | 上年度利润 | ||||||||
项目名称 | 实施时间 | ||||||||
项目总投资 | 申请补助额 | ||||||||
专
业
合
作
社
填
列 | 成员数(个) | 带动农户数(个) | |||||||
统一(使用)商标名称 | 有否统一生产标准 | ||||||||
有否参加保险 | 有否统一技术服务和培训 | ||||||||
有否统一供种、农资或饲料 |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 ||||||||
有否按保护价收购成员产品 | 上年度培训成员人次数 | ||||||||
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 上年度召开成员 (代表)大会次数 | ||||||||
得到何种无公害基地、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认定认证 | 上年度二次返利 | ||||||||
农资连锁网点填列 | 配送中心个数 | 配送中心面积 | |||||||
连锁门店个数 | 连锁经营额 | ||||||||
担保公司填列 | 累计担保额 | 当年度担保额 | |||||||
其中:为专业合作社担保额 | 担保风险准备金 | ||||||||
盈利情况 | 担保损失率% |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
县(区)供销社 意见 | 县(区)财政部门 意见 | 市供销社意见 | 市财政局意见 |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表2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综合体、行业协会填写)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公章) | 单位性质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投入资金 | ||||
工商登记情况 | 服务社员数 | ||||
申请理由
| |||||
投资金额 | 申请金额 | ||||
县(区)供销社 意 见 | 县(区)财政局 意见 | 市供销社意见 | 市财政局意见 |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表3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顺序 | 社名 | 成立日期 | 股金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申报扶持金额 | |
合计 | 其中:供销社 | ||||||
1 | |||||||
2 | |||||||
3 | |||||||
4 | |||||||
合计 |
此表由各县(区)供销社汇总上报市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