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001008009005100/2024-197125
舟退役军人〔2024〕12号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06-07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62-2024-0001
发布时间:2024-06-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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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根据《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舟政办〔2015〕118号)和国家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要求,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对象
未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调整标准
新城管委会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参照定海区标准(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35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69元)执行;普陀山镇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参照普陀区标准(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579元,渔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833元)执行,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名单及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其他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参照舟退役军人〔2023〕33号文件标准执行。
此次标准调整所需优抚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