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9/2024-197031
舟人防〔2024〕7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04-15
其他
部门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2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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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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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处
舟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恪尽工作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岗。
2、请假应事先做好安排,尽量避免与工作的矛盾,并严格遵守请、销假相关规定。
二、对上下班、事假、病假的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进行“浙政钉”签到打卡,并按正常时间签退。签到、签退应由本人亲自打卡,由他人代签无效。上班签到后,无故签退记录者,视为早退。2、上班时间外出办事须向分管领导和所在处室打招呼,否则一律视为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者视作旷工半天,超过2小时者视作旷工1天。
3、请病(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超过一天的病(事)假需及时报综合处备案(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后补书面申请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处室负责人批准,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办领导由主任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和主任批准,办领导由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律须经办主任批准。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稍迟补办手续。事假要写明申请的详细原因。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若需续假,要按规定办理准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审批表。
4、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无故不上班的视作旷工。
5、考勤情况由综合处进行统计。
三、因公外出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要向本处室负责人报告,同一办公室人员相互告知去向;处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主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办领导向主任报告。
2、中层以上干部因公外出在履行报批手续之后,告知综合处去向。
3、因公外出者应按规定作息时间进行“外勤打卡”,并备注说明事由。
四、年休假及其它
1、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期在当年使用。工作人员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任批准;处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任批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综合处备案。主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办领导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批准。
2、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同年休假。
3、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的,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视为上班。
4、公休假期间出市的,工作人员向本处室负责人报告;处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主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办领导向主任报告。
5、假满要按时上班,并向准假人履行好销假手续,同时报综合处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续假,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五、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闲谈、串门聊天、玩电脑游戏、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和谐、有序、文明的办公环境,严禁喧哗。一般不得将家属或小孩带入办公室。自觉保持办公楼和办公室内的整洁和卫生。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对保密文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六、对考勤结果的奖惩规定
机关考勤情况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按优、良、一般、差四档评定。
1、季度病(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且无无故迟到早退现象的为优,计为100分。
2、季度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0天,且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10次的为良,计为90分。
3、季度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且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的为一般,计为80分。
4、季度迟到早退超过20次或有旷工现象或未执行请销假手续并报综合处报备的为差,计为60分。
5、未执行请销假手续并报综合处报备的,一个季度超过5天的取消当季度考核“好”的资格,全年超过2个季度存在此类情况或总天数超过10天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6、出勤情况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事业人员按照《市本级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奖发放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舟山市国动办休假、请假登记审批表
舟山市国动办休假、请假登记审批表
姓 名 | 所在处室 | ||
休(请)假 时 间 | |||
休 (请) 假 理 由 | |||
处 室 意 见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
主要领导 审 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