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4-199000
舟政办发〔2024〕33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4-05-06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4-0010
发布时间:2024-05-1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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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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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舟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指导做好社会保障卡在社会民生各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应用推广等具体事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对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服务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及时公开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申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个人提供便利。
合作银行按照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补换卡、注销等事项服务,并在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扩展、便民宣传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条 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资源规划、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医保、公积金、总工会、残联等依托社会保障卡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行、申领和启用
第七条 在舟山市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唯一发行主体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为本市依法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每人可申领一张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通过合作银行网点和线上平台渠道办理。申领人应提供准确有效的申领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免收卡片工本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补换卡的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社会保障和金融业务功能。社会保障卡申领后应及时启用社会保障功能。
第三章 挂失、补换和注销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挂失,未及时挂失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方式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上平台申请办理挂失。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96225支持办理临时挂失。挂失后社会保障功能即时停用。正式挂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补换卡手续,补换卡期间不允许解除挂失。
第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上平台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手续。解除挂失后,社会保障卡即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上平台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
(一)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的;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障卡读写异常的;
(三)持卡人社会保障号码、姓名、照片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四)持卡人变更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
(五)其他需补换卡情形。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死亡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或依法不应当继续享受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结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后,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上平台申请注销社会保障卡。超过一年未及时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章 信息安全与卡片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违法查询,对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确保社会保障卡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确保信息与用卡环境安全,不得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出借本人社会保障卡,防止社会保障卡被冒用和盗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及合作银行应加强卡片安全管理,定期核查未发放卡片,建立管理台账。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启动社会保障卡注销流程:
(一)制卡完成超过6个月仍未发放到人的库存卡;
(二)因申领人工作调动、死亡、出国(境)定居、制卡失败等,未发放到本人的。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需配合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登记全市部署的读写卡和制发卡终端,建立动态的信息登记和安全管理机制,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不再发行与社会保障卡功能类似的其他民生卡(码)。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到社会保障卡体系,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