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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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刻汲取“新港园区二期5000吨级通用码头审计整改”事件教训,改变先前港口装卸机械变更管理工作程序不清晰,要求不明确的状况,全面规范港口装卸机械变更管理工作程序,推动港口装卸机械全周期管理,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我局起草制定了《舟山港域港口装卸机械完整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各处室、分中心工作职责和港口装卸机械完整性管理工作程序,为港口经营企业开展港口机械施工、使用、变更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0日修订发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7月28日通过修订,2023年8月3日施行)
(四)《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订重新发布)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通过修订,2011年7月1日施行)
(六)《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2018年7月24日发布)
三、主要内容
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完整性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内容包括制定细则的主要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细则明确了哪些港口机械及其关联活动应该纳入管理范围,解决了“管什么”的问题。同时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港航部门针对港口机械的内部职能分工进行了介绍,解决了港口经营人“要找谁”的问题。
(二)完整性管理。完整性管理主要分为3块,施工管理、使用管理和变更管理。
1、施工管理。该部分第七条明确了港口装卸机械选型应遵循的具体原则,第八、第九条明确了施工和验收工作中,各方单位应履行的相关要求。
2、使用管理。该部分第十条明确了使用过程中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制度、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则阐述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使用环境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从现场作业角度,企业应落实的各项要求。
3、变更管理。本部分内容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办理港口装卸机械新增、改造、停用、报废应履行各项流程,主要包括备案登记、设计复核、专家论证、组织施工、调试运行、组织验收,为企业实施变更提供了具体而可操作性的依据。
(三)附则。附则明确了港口机械完整性管理工作也应同时符合其他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梅洛洛
联系电话:1515799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