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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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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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渔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定期抚恤或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特困职工等。 |
文件依据 | 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22〕28号); 二、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困难人员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封顶保障机制的通知(舟医保发〔2023〕35号)。 |
政策内容 | 一、医疗救助对象参加舟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浙里惠民保·舟惠保”的个人缴费金额,由财政全额资助参保。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特困供养人员予以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救助8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70%。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持精神残疾人证人员发生的治疗精神病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限额为12万元,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新认定的特困、低保、低边人员,认定前6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三、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市内外住院起付标准按最高医疗机构等级计一次;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相应医药机构报销比例支付。 四、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年度家庭累计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五、共同生活的困难家庭成员,当年度因疾病诊疗需要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在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红会救助、工会互助及其他第三方赔付等补助后,家庭合计负担医疗费用仍在5万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资金兜底化解到5万元以下。 |
办理流程 |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认定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进行标识。医疗救助待遇生效时间为身份认定的次月;医疗救助待遇停止时间为身份取消的次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