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102/2024-192604
舟医保发 〔2024〕10号
市医疗保障局
2024-03-20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医保-/医保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73-2024-0005
发布时间:2024-03-2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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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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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0号),现将《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24〕10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包括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 护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内容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具体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四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分为六大类,共41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营养摄取类、排泄护理类、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用药指导类(附件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洁卫生类:包括整理床单位、为卧床护理对象更换被单、面部清洁、梳头、理发/剪发、剃须、口腔清洁/护理、洗发、指/趾甲护理、手足清洁/护理、耳部护理、沐浴(盆浴、淋浴)、温水擦浴(床上擦浴)、协助更衣(更换上衣/裤子)、会阴清洁/护理。
(二)营养摄取类:包括协助进食/水、床上进食、鼻饲。
(三)排泄护理类:包括协助如厕、尿垫纸尿裤更换、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开塞露通便、人工取便、集尿袋更换、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四)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包括翻身叩背排痰、协助床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含协助轮椅移动)、协助床椅移动、冰袋使用、冷湿敷、温水乙醇擦浴、压力性损伤的预防护理、关节活动练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安全保护带使用。
(五)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包括生命体征监测(T、P、R、Bp)、吸氧。
(六)用药指导类:包括药物管理、口服给药。
第三章 护理服务供给
第五条 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机构为舟山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为受聘于定点护理机构且持有效养老护理员证的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专业服务的医生和护士应受聘于定点护理机构,或由协议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派服务于定点护理机构。
第六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为因年老失能或经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符合重度失能评估标准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第七条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实际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3次(享受亲情护理的,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的,应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附件2)要求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应根据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实际护理服务需求,与失能人员或家属商议后制定护理服务计划(附件3),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项目的时间以及频次可参考《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原则上可每月调整一次,调整后次月生效。护理服务计划制定或调整后,需由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须报备医保经办机构(经办合作机构)后方可执行,未制定符合要求的服务计划或未按服务计划进行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护理服务人员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与自身资质要求相匹配;
(二)遵守护理服务职业道德,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三)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做到态度热情、操作规范。
第四章 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的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规范操作,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附件4)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应为每名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配备智能化设备,在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工作。护理服务人员每次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需进行打卡签到,并如实记录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长护险护理服务时间标准确定本机构的价格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
第五章 护理服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办法》、《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等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存在违规现象或护理服务费用结算存在问题的,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责令定点护理机构限期改正;
(三)对于拒不改正或不符合定点服务协议要求的定点护理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附件:1.《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
2.《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
3.《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计划样表》
4.《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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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医保发〔2024〕10 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