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4-199002
舟政办发〔2024〕20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4-03-20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4-0008
发布时间:2024-03-2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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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为推动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落地见效,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人大〔2022〕3号)、《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3〕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目标,以破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难点为主要任务,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底线,以社会需求迫切、关注度高的场景应用为突破口,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建立可感知、可信任、可管理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新模式,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催生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运用舟山特色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1.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坚持需求为导向,逐步推进授权运营数据的开放利用,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建立以数据为驱动的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以及优秀服务推荐等方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融合应用创新。
2.审慎依规,安全可控。坚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效率与公平、统筹与协作的关系。建立容错机制和激励机制,强化事前评估、过程监管、全程可溯,确保开发环境、数据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
(三)工作目标。
2024年,建立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完成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搭建,发布授权运营公告,建立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组,确定舟山市第一批授权运营单位名单并报省政府备案,初步建立授权运营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管理机制,实质性开展授权运营工作。
2025年,建立符合国家、省级规范,具有舟山特色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体系,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监管机制,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打造完成一批具备较大社会经济价值的数据产品应用,建设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牵引,公共数据、社会企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的具有海洋特色的数字舟山新样板。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机制。
1.建立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由市数据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健全完善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市级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委托市数据局依法管理使用。县(区)政府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本级协调机制,设置专用章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使用。
2.建立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试点相关行业、法务合规、信息技术、网络数据安全等相关领域专家,可增补至电子政务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遵循《浙江省电子政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组织管理、选聘解聘、抽选使用、监督培训等工作。主要职责:负责论证授权运营中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为授权运营申请单位的专业资质、知识人才积累和生产服务能力、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应用场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可实施性等安全条件审核事项;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计算、数据抽样、脱敏脱密、封存销毁等数据加工处理相关事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等市场化运营管理事项;敏感数据发现与脱敏、访问控制、原始数据不出域、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审查、算法审查、安全审计等数据全流程合规相关事项;法务合规论证是否满足数据来源合法、加工过程合规等要求;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单位委托的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其他咨询事项。
(二)建设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
依托舟山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充分复用已有功能,按照最小适用、迭代升级原则构建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完成与省授权运营域的对接。
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是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已建通道应当纳入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数据运营权。
鼓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托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探索建设本地特色应用场景,形成成功案例并在全市推广。
(三)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日常管理机制。
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由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协同平台运维主体共同开展,按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相关管理要求,对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的学习培训、数据流转与审批、数据测试加工、数据产品上架和审核做好管理工作。
1.岗前培训。授权运营单位相关管理、技术、运营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培训通过后方可开通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
2.数据申请。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在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提出公共数据需求申请,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通过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技术审核同意后获取。涉及省回流数据的,应经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同意。
3.数据加工。授权运营单位在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符合《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加工处理公共数据的有关要求。
4.产品审核。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组对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合规安全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四)探索建立运营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鼓励多方合作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探索成本分摊、利润分成、股权参股、知识产权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
授权运营单位在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进行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应当承担相应公共数据基础设施的资源消耗、数据治理、模型发布、结果导出和安全服务等成本。授权运营单位通过无偿使用公共数据所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提供单位有权无偿使用。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定价管理制度,研究确定公共数据使用定价方式、有偿使用收费方式等。探索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反哺财政预算收入。
(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授权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相关业务和信息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监督检查。授权运营单位要积极配合,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安全监管等工作。
授权运营单位完善单位公共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建立保密安全自监管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定期报告运营安全情况,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应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授权运营单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六)完善运营监督与评估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同发改、经信、财政等单位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经信、司法行政等单位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授权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限内,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授权运营年度报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数据提供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授权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数据产品和服务建设实施效果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三、授权运营准入流程
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实行“一场景一授权”的方式申请,场景应符合相关领域合法性、规范性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领域行政管理有关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具体准入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点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通告,明确申报条件。
(二)提交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审核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组对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审定。
(四)公开结果。授权运营单位审定结果报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备案。
(五)签订协议。由县级以上政府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授权运营范围、授权运营期限、授权方式、违约责任等;如涉及公共数据有偿使用,应明确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获取收益或补偿方式等。
(六)结束退出。符合《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退出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关闭授权运营单位的平台使用权限,及时删除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内留存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四、授权运营重点领域
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公平竞争的原则,优选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可操作性强的应用场景开展授权运营工作,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信用、先进制造、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一)公共信用。基于招投标、企业信用等数据,构建企业画像、产业关联等模型,提供产业分析、供应链分析、企业担保、精准匹配等服务和交易违规监管。
(二)先进制造。培育工业软件和工业APP,拓展、汇聚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节数据应用,推动企业上云、数据上云、结算上云。加快部署和发展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动工业向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融合升级。
(三)文化旅游。基于文化旅游、交通客流、气象、酒店、餐饮、空间地理等数据,赋能投资指引、运营优化、收益管理等应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卫生健康。融合诊疗、医保、健康等数据,鼓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慢性病筛查、普惠健康保险、健康管理、中医药传承创新、信用医疗等场景建设,提升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五)市场监管。利用市场监管、税务、统计、投诉举报、物价等公共数据,商贸平台等企业数据,舆情等社会数据联合建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服务。
(六)金融服务。融合市场、税务、司法、电力、物流等涉企经济和经营类数据,开发金融专项产品,提高金融普惠率,提高产品制定、投放、理赔精准度。
(七)其他。适时推动其他领域中落地性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场景应用,鼓励跨部门场景应用开发。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和综合施策,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的治理、申请审核和安全监管等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发改、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公安、国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做好数据保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公共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基于舟山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提供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的治理、归集、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审核等相关工作。授权运营单位负责投入必要的资金、技术并积极引入相关社会数据,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依法合规获取的社会数据导入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融合计算,拓展政企融合应用场景。
(三)强化激励引导。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综合评价办法,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建立数据质量、应用情况和收益情况等评价指标,对公共数据运营试点参与单位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健全积极鼓励创新、合理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大胆探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