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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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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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规范全市财政领域行政处罚,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舟山实施意见》),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以下简称“《省厅实施意见》”)于2023年12月20日出台,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以下简称“原处罚裁量权”)同时废止。原处罚裁量权适用于“本省各级财政机关”,但省厅实施意见仅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故为规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制度空档期,特制定《舟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和文件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一般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厅实施意见和最新管理要求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中情形修订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了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二)新增本市财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的情形
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合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采购类序号27和28、评估类序号28中新增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对裁量基准作规定
近五年来,部分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本次制定分四大类(会计类、政府采购类、资产评估类、资金类),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总数138项(会计类31项、政府采购类58项、资产评估类29项、资金类20项),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舟山市财政局;解读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地址:舟山市行政中心5号楼,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0580-2282702、228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