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3 15: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1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包括省生产制造业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协同创新项目等省级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指导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文件制定目的,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投资类项目组织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实施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明确各级经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加快涉企资金兑现。
(二)组织申报
明确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已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总投资额达到省级最低限额要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区块经信部门应按职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块上报项目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联合行文上报。
(三)资金下达
每年一般按照总资金盘子大小和各企业(项目)的投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比例及金额。各区块要按照补助资金直享快达要求,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建设周期和实施进度等方式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拨完全部资金。
(四)项目验收
各区块经信部门应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企业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项目达到投资规模要求和申报主要指标要求的依据、产品或技术性能的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等材料。项目验收重点审核项目实施内容、项目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及应用情况、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明确验收专家要求,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项目终止四类不同结果。对最终验收不通过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项目,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项目绩效管理要求,应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各区块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推进、强化财务管理,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情况等真实性负责。
(六)附则
明确各级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方式:0580-228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