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3/2024-192466
舟经信发 〔2024〕8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02-29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3-2024-0001
发布时间:2024-03-1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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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各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包括省生产制造业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协同创新项目等省级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指导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9日
舟山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投资类项目组织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实施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明确各级经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加快涉企资金兑现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所涉及的项目包括省生产制造业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协同创新项目等省级资金项目。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二条 每年根据省经信厅制定的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支持领域、重点方向、任务目标等内容,各区块经信部门组织遴选本区块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及项目清单。
第三条 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为已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项目总投资额达到省级最低限额要求以上;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四条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区块经信部门应按职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则如下:
(一)申报材料应准确、完整;
(二)申报的项目清单符合年度申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基本具备实施条件,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已承担省级项目的单位,在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存在到期未完成验收项目的,原则上不再列入地方申报项目清单承担单位。
第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块上报项目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联合行文上报。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六条 每年省级资金下达后,根据省级下发的补助企业(项目)名单或其他省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实际补助企业(项目)名单,原则上一般按照总资金盘子大小和各企业(项目)的投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比例及金额。各区块要按照补助资金直达快享要求,加快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建设周期和实施进度等方式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拨完全部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各区块经信部门应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达到投资规模要求和申报主要指标要求的依据;
(三)项目产品或技术性能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各区块经信部门牵头根据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验收,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方案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及应用情况是否达到目录规定的技术指标、规模指标、协同目标要求;
(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含)。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项目终止四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三)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视为验收不通过。
(四)项目终止。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或终止。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终止、或未申请终止但项目已无法继续实施的,可由各区块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对最终验收不通过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项目,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项目绩效管理要求,应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块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块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涉嫌违规违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块要加强对项目的精准服务,加快项目推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如本文件相关内容所涉及的依据规定有变更,则按新的要求执行。
附件:项目审计报告参考模板样式
附件
项目审计报告参考模板样式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情况(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
三、其他需披露的主要事项;
四、审计结论(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情况等);
五、项目投资核算表;
六、其他附件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等)
项目投资核算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 纳入补助范畴的设备、软件名称 | 发票类型 | 发票号码 | 发票日期 | 单价 | 数量 | 金额(含税) | 金额(不含税) | 实付金额 | 付款方式 | 备注 |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流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