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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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2024年2月27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生实事项目“一地签约、全省共享”相关工作要求,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经分析研究,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政策作进一步完善。
二、实施时间
2024年2月27日起执行。
三、主要内容
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任一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办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市外省内基层医疗机构与市内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待遇一致。
(一)提高省内基层门诊待遇。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市外省内与市内报销比例一致,同时签约人员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的待遇不再限制于市内所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而是扩大到省内所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
1.普通门诊。市外省内基层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提高13个百分点,分别到71%和7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提高45个百分点到55%。
2.慢病门诊。慢病门诊待遇享受范围不再限制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扩大到省内基层医疗机构。市外省内基层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提高15个百分点,分别到73%和7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8个百分点到68%(其中肺结核提高63个百分点到73%)。
3.特病门诊。市外省内基层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分别到83%和8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5%不变。
(二)取消省内基层门诊起付线。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设门诊起付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内基层就医不设起付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外省内基层就医门诊起付线,积极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
四、关键词解释
基层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