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4-00602

  • 文号:

    舟医保发 〔2024〕6号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4-02-2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医保-/医保类-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73-2024-0002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9 16:5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一地签约、全省共享”省民生实事项目,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政策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签约人员省内基层门诊待遇。本市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门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执行市内基层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并享受提高3个百分点的签约待遇。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普通门诊。市外省内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从58%提高到71%,退休人员从63%提高到7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从10%提高到55%。

(二)慢病门诊。慢病门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到市外省内基层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从58%提高到73%,退休人员从63%提高到7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从10%提高到68%(其中肺结核从10%提高到73%)。

(三)特病门诊。市外省内基层医疗机构特病门诊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再降低10个百分点,在职职工从73%提高到83%,退休人员从78%提高到8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支付为65%。

二、取消省内基层门诊起付线。全面取消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起付线,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7日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4〕6 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pdf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