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4-201005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4-12-0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采纳情况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意见反馈】关于《舟山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14:3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舟山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22日至8月3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经过7天的公示期,我单位共计收到1条反馈意见。如有疑问可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设计处(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7号楼)。联系电话:0580-2283204。邮寄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7号楼(邮编:316021)。  

序号

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1

本办法第三条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根据《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要求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与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中第一点第(三)条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两个要求不符,建议按照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执行。

部分采纳

管理办法第三条“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修改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安装条件进行了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导管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并安装电表计量箱、表前与表后开关,配电室至电表计量箱敷设供电线路,预留用电容量和充电设备安装位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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