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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3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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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舟山市民政局制定了《舟山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

2.《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定义:照料中心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有需求的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需求评估、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并经合法登记的各类组织

责任分工: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民政部门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保障;社区 (村 )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星级评定:照料中心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规范、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评价等内容开展星级评定工作,从高到低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二星级。

(二)建设与规划

选址与布局:照料中心应选择在社区范围内,老年人相对集中、出入便利的位置,并遵循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

面积与设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应设有生活照料功能区、保健康复功能区、文化娱乐功能区及服务用房,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管理与运营

登记与管理:照料中心应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办理法人登记。

人员配置:每个照料中心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服务人员,8名以上定点联系的志愿服务者,并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和服务规范的培训。

服务标准:照料中心应建立服务人员工作职责、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

(四)服务内容与形式

服务对象:居住在本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涵盖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助餐服务、代办服务、安全守护等。

服务形式:主要提供集中式日托照料服务和分散式上门服务。

(五)经费保障与奖励

建设补助:照料中心的建设由县(区)统筹安排,市财政根据不同标准和规模给予每家新(改、扩)建的项目10-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奖励:市财政每年对二至五星级的照料中心给予每家2-5万元的奖励补助。

购买服务:各级政府应建立购买服务制度,为照料中心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六)监督与评价

专项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对照料中心建设情况、运营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专项检查。

服务质量评价:照料中心应开展自我评价、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评价和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服务。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

本文件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80-208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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