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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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机制,激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舟山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通过明确补贴范围、标准、条件与方式,以及申报审批程序,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二、政策依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4〕38号)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贴,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条件与方式
1.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在属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确定《民办非营利企业登记证书》。
2.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包括入住协议、失能时间、失能状况等,并录入市级智慧养老评估系统。
3.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市、县 (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以及《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失能半失能老人明细表》。
2.评审。市、县 (区)民政局要在10 个工作日内对上
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的养老机构接收失能半失能老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看评估表等,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审,确定人数及补贴金额。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补贴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资金拨付
经评审组审核确定的民办运营补贴,由年度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统一安排拨付。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4月起执行。
五、政策解读
本文件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80-208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