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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舟山市海岛精品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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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制定背景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促进舟山市海岛精品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21〕80号)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实施浙江省乡村旅游“五创”行动,进一步推动舟山海岛精品民宿高质量发展,全面形成全要素、多跨度、精品化的民宿产业体系,根据《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10号)、《舟山市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7年)》(舟政办发〔2023〕29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海洋旅游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15 号)等文件精神,市文广旅体局起草了《关于促进舟山市海岛精品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重点从政策层面提出促进和规范舟山市海岛精品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助力舟山海岛精品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10号);

(二)《舟山市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7年)》(舟政办发〔2023〕29号);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海洋旅游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15 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

(五)《浙江省民宿高质量发展三年计划(2024-2026年)》(浙文旅资源〔2023〕21号)

(六)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七)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八)《海岛民宿聚落基本要求和评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海岛精品民宿,是由精品民宿、民宿综合体、民宿聚落三个层面构成的产品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27年,全市培育星级海岛民宿聚落6个,建成民宿综合体15个,创建国家甲级、乙级民宿3家,创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和文化主题(非遗)民宿120家,评选市级“岛居舟山”最美民宿200家。

(三)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共六条,分别从土地用房、聚落奖励、民宿奖励、筹资融资、要素联动、队伍建设等方面配套相关政策支持。

1.土地用房保障。主要从国土空间规划上统筹考虑发展需求,合理安排用地布局。鼓励合法利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发展精品民宿项目;鼓励优先盘活闲置合法资产,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开发民宿项目;鼓励村民以房屋产权等方式入股,成立村(镇)海岛民宿协会(公司),对本村民宿进行招商与开发。

2.聚落建设奖励。鼓励全市各地积极创建星级海岛民宿聚落,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海岛民宿聚落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等级提升的民宿聚落,采取补差额的方式予以奖励。

3.精品民宿评定奖励。鼓励民宿提质升级,积极申报精品民宿评定,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8 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省级白金宿级、金宿级、文化主题(非遗)类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 8 万元、6 万元、5 万元奖补;同一层级属于等级提升的,采取补差额的方式予以奖励,且不可因经营业主、民宿名称变更等重复申报奖励补助。

4.筹资融资。鼓励全市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精品民宿发展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扩大对精品民宿发展各类主体的信贷支持,量身定制信贷产品。

5.要素联动。支持精品民宿参与政府会议、公务接待、职工疗休养、研学旅游等项目竞争;探索针对海岛精品民宿经营需求的保险服务,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补偿功能;探索小岛船房联票机制。

6.队伍建设。每年定期举办各级精品民宿、民宿综合体、民宿聚落的管理人、经营者、服务人员专题培训活动,优化服务理念,实现专业化、高品质经营。

四、名词释义

1.精品民宿。精品民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省关于民宿建设规范的基本要求,无违章违法建设,依法取得“一照三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单栋房屋的客房总数不超过15间,单个客房综合投资强度不低于20万元,房屋租赁周期12年以上;已经获得或具备申报国家、省或市级品牌认定的等级精品民宿。

2.民宿综合体。民宿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民宿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修缮、改造旧有的房屋和原有民宿为主,由同一主体申报、建设、经营、管理;有3栋及以上相邻房屋建筑,客房总数在25间以下,绿化面积不低于15%,单个客房综合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房屋租赁周期12年以上;用地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具备除住宿外2种以上业态的空间布局和服务功能,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接待和服务保障能力;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单体,也可以是存量民宿组团升级。

3.民宿聚落。民宿聚落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划定区域范围一般不大于1平方公里,对原有的旧村落、旧民居建筑群、旧厂区等进行整体设计开发,纳入在地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或者功能区的开发计划;由一家公司或协会(联盟)作为主体,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运行管理、统一制度规范;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精品民宿、民宿综合体的客房数占到整个民宿聚落的三分之一;有3个以上民宿、酒店、书店及其他休闲业态等一线品牌落户,有三分之一的建筑面积用于餐饮、购物、休闲等消费业态。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练海军

联系方式:0580-22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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