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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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民政局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殡仪服务设施、公墓、骨灰安葬设施建设审批事项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审批、公墓建设审批、建设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事项纳入优化审批服务制度改革。
二、出台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主要内容:
(一)监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殡仪服务设施、公墓、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范围内殡仪服务设施、公墓、骨灰安葬(放)设施开展随机检查执法检查。
2.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随机抽取部分殡仪服务设施、公墓、骨灰安葬(放)设施开展相关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和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该对辖内殡仪服务设施、公墓、骨灰安葬(放)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检查方式对殡仪服务设施、公墓、骨灰安葬(放)设施实行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执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3.公墓等管理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核对相关情况,如有不符的及时处理。
4.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举报问题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由2名以上殡葬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公墓等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签字确认检查结果。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及留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划、林业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